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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开始日或搬迁开始年度如何认定?(搬迁期限什么意思)

发布:2024-12-23 浏览:57

核心提示:一、为什么要搞明白搬迁开始日?因为它关系以下3个重要时间点的确定:1、“搬迁期间”的起始年度确定。2、“视为已经完成搬迁的条件之一,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中的“搬迁前年度”的确定。3、“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中的申报材料年度的确定。所以就有纳税人提问,“搬迁开始日或搬迁开始年度如何认定?

一、为什么要搞明白搬迁开始日?因为它关系以下3个重要时间点的确定:1、“搬迁期间”的起始年度确定。
2、“视为已经完成搬迁的条件之一,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中的“搬迁前年度”的确定。
3、“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中的申报材料年度的确定。
所以就有纳税人提问,“搬迁开始日或搬迁开始年度如何认定?是按以下日期中的哪一个或者另有其它标准?1、本公告第二十三条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日期2、本公告第二十三条(三)拆迁补偿协议 签署日期3、资产评估公司对搬迁资产进行评估的基准日另外:对于政府要求先全面停产,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完成职工分流后,再继续办理搬迁评估等流程手续办理搬迁的情形,可否按政府要求的全面停产之日作为搬迁开始日?”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含糊其词,“建议您根据企业实际搬迁日确定,如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因文件未具体规定,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帮助您核实。
”文号:沪国税函〔2016〕96号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日期:2016-08-19状态:全文有效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受理规程》,请按照执行。
  一、办税服务厅(含网上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纳税人报送备案资料时,应当就资料完整性进行核对,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受理后,应当告知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或《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四条的要求,对政策性搬迁进行单独核算;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按照附注披露要求在报表重要项目项下披露“专项应付款”搬迁项目信息(披露格式详见附件6)。
  二、资料受理后,各单位应当组织专项管理团队采用税管员辅导、专职核查部门核查、纳税评估和稽查等各种方式,对当年搬迁开始和搬迁完成项目,按照政策性搬迁核查指引的要求,就企业政策性搬迁单独进行税务管理、核算和保存备查资料等情况进行核查。
属于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起作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属于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搬迁情况等不符,不能证明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递延的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三、各征管分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情况和《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搬迁完成核查台帐》(详见附件8)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四、2016年1月1日起受理的搬迁项目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办理,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8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 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受理规程     2. 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备案登记表     3. 告知书及其留存备查资料清单     4.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5. 税务事项通知书(非政策性搬迁处理通知书)     6. “专项应付款”搬迁项目的披露格式     7-1. “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明细账(样式一)     7-2. “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明细账(样式二)     8. 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搬迁完成核查台帐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9日四、福建省局答复,企业搬迁协议签订后,已购置、租赁生产经营场所以及虽未购置、租赁生产经营场所但企业开始购置与未来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固定资产,视为开始搬迁。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c87da93d55e488e9e0341f32ec7cafd政策性搬迁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留言时间:2020-04-06纳税人所属地福建问题内容根据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企业名下的土地及房产被政府整体征收,并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没有实行产权调换安置。
政府分期支付补偿款后企业已将房产移交给政府拆除。
现咨询以下问题:1、对企业的房地产被政府整体征收时,由政府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而没有采取产权调换或异地重置的,则企业取得的货币补偿款是否应当直接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在采取货币补偿的情况下,能否适用《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20年40号公告)规定的从搬迁开始起5年内进行搬迁清算?如能适用,如何认定“搬迁完成年度”(能否理解为:企业将厂房交付政府拆除的年度就是搬迁完成年度?)2、如果企业在政府征收前已经停止生产多年,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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