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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可以帮忙告知装修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基本条件

发布:2025-01-01 浏览:89

核心提示:阀门生产许可证根据你要申报的级别,分别在国家质监局办理和省质监局办理。需要先申请、拿到受理通知书、然后做产品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时间一般顺利的情况在4个左右。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名称和编号见附件2:《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

阀门生产许可证根据你要申报的级别,分别在国家质监局办理和省质监局办理。需要先申请、拿到受理通知书、然后做产品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时间一般顺利的情况在4个左右。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名称和编号见附件2:《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手段;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见附件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应具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见附件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出厂检验要求见附件5:《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要求》。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检验人员;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条件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相关企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目录;(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号码;(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筑装饰装修三级资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有以下几点:1、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A本2名;2、企业安全项目经理(建造师):B本2名;3、企业专职安全员:C本3名;4、企业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方案。先去当地安监局问一下,需要在哪个安全评价中心做预评价,同时做环境评价,消防验收,预评价结果出来后,要试运行6个月,进行安全评价,然后拿着安全评价报告、环评报告、消防验收报告、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周边环境示意图、厂区平面布置图、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职工保险受理证明、防雷安检报告、以及厂内的制度、技术设备资料、安全培训证书、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器材、消防器材配备情况表等交给安监局,安监局在合适的时候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审查意见连同以上材料报到省上,只要材料都符合要求并审查通过,3个月之内就可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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