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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后的下一步操作)

发布:2025-06-29 浏览:36

核心提示:1 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4、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
1 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办理流程 

1、申购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2、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购家庭的收入、人口状况、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 5 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购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区房保办。

4、区房保办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购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市房保办。

5、市房保办应在接到初审意见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批准申购家庭轮候待购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区房保办,由区房保办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2 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规定了市民在申请到经济适用房之后,应住满五年才可以进行交易,并且需要取得上市确认书,房屋的所有人应有第二套房屋才能将经济适用房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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