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买卖中的纠纷有哪些?1、“一房两卖”中的两方买受人。出卖人受快速上升房价的影响,宁愿承担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与另一手买受人签订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往往在两方均未过户的情形下,两方买受人针对各自合同的履行情况,或者起诉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或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返还房款并赔偿购买同等地段同等面积房屋的差价。2、涉诉房屋的共有人或者真正的所有权人。买房人依房产登记公示效力考察房屋产权证上无共有人、抵押人及其他权利人的信息后签订买卖合同,但往往又出现夫妻另一方、遗产继承人、经公证共同出资购买人等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或者以交易价格极低,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真正权利人利益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3、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目前房屋租赁市场活跃,但买卖双方对合同签订时房屋是否存在承租人及其优先购买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认识不到位,忽略对承租事实的考察认定,往往在买卖合同纠纷之外又出现承租人起诉买卖双方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4、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大多数的二手房交易都是经中介居间促成,中介机构参与交易整个过程,交易环节多,在介绍房源信息、协助办理网签、贷款、解押、登记等环节往往存在隐瞒房屋信息、违规申报、支招避税、以贷款政策变更为由误导当事人等问题,或者享受居间服务者对居间服务的内容和标准有异议,拒不支付居间费用,导致买卖合同争议之外的居间合同纠纷产生。5、提供物业服务的机构。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买卖双方对交接时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约定不明,事后互相推诿,均不承担相关的费用,将导致相关物业单位起诉买卖双方的服务合同纠纷产生。6、涉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部分当事人因房屋交易时参考的房屋登记信息不准确,导致交易不能,或者以房地产登记部门审核不利,依据虚假的材料做出错误登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撤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二、如何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重叠现象,该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由诉争房屋所涉买卖合同纠纷、撤销权纠纷、居间合同纠纷等承办法官及时集中沟通案情,全面考察诉争房屋的交易历史、权属情况、登记公示信息,梳理相关利益关系。二是把握诉讼时机和节奏,必要时追加相关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或者适时中止诉讼,待优先权利人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三是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净化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四是建议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完善共有人登记、异议登记等制度,加大登记手续审核力度,弥补管理漏洞,避免因房产信息固化中的不完备、不准确引起纠纷。
一般房屋买卖中,当事人双方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达到少交或不交房屋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往往在递交给房地产登记机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少于真实成交价的成交价格,即出现所谓的“阴阳合同”。出卖人或买受人因房屋价格上涨或下跌等原因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以双方约定的虚假成交价格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制度为由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我们认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付款方式、付款数额等其他条款在“阴阳合同”中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双方的真实意思来认定。除虚假成交价格之外的其他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应认定其他条款有效。逃避税收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当事人一方仅以逃避税收条款为由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以上为青岛地区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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