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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怎么样状哪位手上有有网友知道吗

发布:2024-12-31 浏览:52

核心提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程序 除上述第1种协商解除情况外,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后果 《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事起诉状原告:杨仕周,男,汉族,生于1952年1月14日,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巴中市巴州区渔溪镇苟院寺村1组。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渔溪职业中学。法定代表人:xx,该校校长。被告:杨xx,男,汉族,现年约55岁,初中文化,居民,现住巴州区渔溪镇街道。被告:谢xx(杨xx之妻),女,汉族,现年约53岁,初中文化,居民,现住巴州区渔溪镇街道。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限期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08年3月30日,被告杨x、谢x夫妇将自己于2007年4月18日、25日从巴中市巴州区渔溪职业中学处购买的位于壹号教师宿舍楼8、9、10号门市三个,自愿转让给原告,售价约定83000元,并经被告渔溪职业中学同意。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房屋价款,被告交付了房屋使用。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然而各被告相互推诿、搪塞至今,致使原告房屋产权登记不能,遂酿纠纷。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杨x、谢x夫妇依法转让合同的全部权利并经债务人被告巴州区渔溪职业中学同意,该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变更与转让法律规定,原被告相互签定的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有效。故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现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合法所有,并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限期办理房屋两证,以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以定民心为谢。此致巴州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杨仕周二00九年八月五日

民事起诉状原告:杨仕周,男,汉族,生于1952年1月14日,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巴中市巴州区渔溪镇苟院寺村1组。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渔溪职业中学。法定代表人:xx,该校校长。被告:杨xx,男,汉族,现年约55岁,初中文化,居民,现住巴州区渔溪镇街道。被告:谢xx(杨xx之妻),女,汉族,现年约53岁,初中文化,居民,现住巴州区渔溪镇街道。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限期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08年3月30日,被告杨x、谢x夫妇将自己于2007年4月18日、25日从巴中市巴州区渔溪职业中学处购买的位于壹号教师宿舍楼8、9、10号门市三个,自愿转让给原告,售价约定83000元,并经被告渔溪职业中学同意。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房屋价款,被告交付了房屋使用。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然而各被告相互推诿、搪塞至今,致使原告房屋产权登记不能,遂酿纠纷。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杨x、谢x夫妇依法转让合同的全部权利并经债务人被告巴州区渔溪职业中学同意,该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变更与转让法律规定,原被告相互签定的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有效。故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现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合法所有,并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限期办理房屋两证,以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以定民心为谢。此致巴州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杨仕周二00九年八月五日

原告:王xx,女,汉族,现就职于xxxx市劳教所第x大队,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河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房款339500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拟建造的位于xx县xxx的一套面积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为听枫苑t11号,交房日期为2008年5月1日之前。协议生效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总房款389500元。但是,被告却迟迟没有建造该房屋,超过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无法实现。双方在合同第九条中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45日未能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为止只返还给原告房款50000元,迟迟不予返还剩余房款,未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x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本诉状一式 二 份  证据 件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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