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政策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须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上市交易有关限制要求等内容。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的范围,包括买卖、租赁、交换、赠与、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法院判决、继承及离婚分割除外)。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的条件等有关政策按照《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你好,政策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须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上市交易有关限制要求等内容。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的范围,包括买卖、租赁、交换、赠与、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法院判决、继承及离婚分割除外)。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的条件等有关政策按照《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小产权说白了你就是没产权,事实上你们之间仅仅是个租赁关系。按照《合同法》最高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视作无效。你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这是实质反映你的房屋是买卖关系。而不是实质的租赁关系。 2、表面的租赁合同年限应为20年,合同中必须明确,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租20年,以此类推。 3、合同中必须明确如果今后符合办理产权证条件时甲方应该承担何种义务和责任,以及相应费用分担的问题。
1、《中国人民***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同地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的转移变更由总后勤部审批。该条例中的房地产转让包括了所谓的永久使用权的转让,也就是说,即使以永久使用权的名义向地方转让房地产,也必须经过总后勤部的审批。 2、从法律的角度讲,除了地方国有福利分房中的房屋允许转让使用权(其实质是房屋租赁权的有偿转让)外,其他房屋买卖中并没有房屋使用权买卖这个法律概念,以买卖军产房居住权或永久使用权的名义所进行的军产房买卖,其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么是房屋转租的关系,要么是房屋买卖的关系,使用权买卖的法律本质是承租权的有偿转让,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出卖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其本质是租赁权的无限期转让,这与合法同中关于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相违背,是无效的,不可行的。 3、军产房的买卖合同也是合同,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即依据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作为军产房的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的所有权,虽然有的军产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只办理军产住房证,但这样的规定并不能排除军产房的卖方依合同法应承担的卖方的法定义务,即转让军产房所有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