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刚买到手的房子,入住后发现原房主拖欠取暖费未缴,这笔费用该谁来出?代缴后又该如何维权呢?让我们一起走进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2021年6月5日,刘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将其名下一处房屋出售给刘某,并于当日将房屋交付给刘某。
入住后,刘某在办理房产更名时发现赵某欠付2019至2020年度取暖费,多次联系赵某补交未果,为尽快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刘某遂代赵某支付了2019至2020年度取暖费2975.91元。
刘某支付取暖费后,向赵某多次索款无果,向海拉尔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赵某给付其代付的取暖费。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在房屋验收交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等费用由赵某承担。
赵某作为出卖人,应在2021年6月房屋交付前将拖欠的取暖费用结清,但赵某隐瞒拖欠2019至2020年度取暖费的事实,导致买受人刘某财产受到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刘某要求赵某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取暖费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赵某向刘某支付2975.91元取暖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并不复杂,但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需多加注意。
新房主通常会忽略诸如物管费、水电费、取暖费的结算。
为了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建议在购买二手房时,除了确保房屋质量外,一定要先查清原房主是否拖欠费用。
如有欠费情况,应要求原房主结清,并提供有关的收据或者在合同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