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0031-200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等规范要求,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应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应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2、外浮顶储罐宜选用与泡沫导流罩匹配的立式泡沫产生器,并不得设置密封玻璃,当采用横式泡沫产生器时,其吸气口应为圆形;3、泡沫产生器应根据其应用环境的腐蚀特性,采用碳钢或不锈钢材料制成;4、立式泡沫产生器及其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得低于1.6MPa,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5、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0.1MPa;6、泡沫产生器的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依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0151-2021第3.6.1)二、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2、 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3、 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
依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0151-2021第3.6.2条)。
三、泡沫喷头、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的80%。
依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0151-2021第3.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