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唐旭锋 通讯员 周颖最近,宁波镇海九龙湖镇的周先生来到澥浦法庭立案:其舅舅吴某生前留有一套房产,他能不能继承?原来,周先生的舅舅吴某有姐弟三人,姐姐(即周先生的母亲)和哥哥均先于吴某去世。
吴某终生未婚无嗣,哥哥也无后人,只有姐姐留下四男两女,即周先生共有兄弟姐妹五人。
小时新闻记者从镇海法院了解到,我国《民法典》将于明年元旦实施,当地澥浦法庭援引民法典的精神对此案进行了调解。
舅舅独身,外甥细心照顾法庭调查了解到:吴某一生未婚,一直鳏独一人。
2012年因为拆迁安置得到一套商品房。
2015年6月,吴某开始生活逐渐不能自理,村里曾征求过他的意见,他表示不愿意享受“五保”政策,而愿意由其中一个外甥周某扶养,医疗费由周某负担,去世后将自己拆迁安置得到的商品房赠于周某。
只是这份遗赠,仅仅是口头上的,并没有留下书面协议。
在平日里,周某对舅舅吴某生活起居就关爱有加。
在舅舅患病期间,周某更是细心照顾,四处奔波为老人看病,花费颇多,但从无怨言,可称得上尽力尽责。
村委会和邻居提起周某来都是赞不绝口。
2017年1月,吴某去世。
其遗留的房屋至今未得到任何处理,关于该房屋的权利在长达三年半的时间里一直悬置,房屋的打理、物业费的交纳等,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村委会认为,对于吴某遗留房产,理应尊重其本人意愿,且周某尽心抚养,付出有目共睹,该房产应归周某所有,村委会不主张权利。
法庭认为,根据《继承法》,周某负责了舅舅吴某的生养死葬。
鉴于吴某未享受村里的“五保”待遇,村里亦不主张对吴某遗产的权利。
根据以上实际,并尊重吴某生前意愿,周某可以得到舅舅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