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偷走16盆多肉,该不该批捕检察机关认为,该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可予以治安处罚朱某分三次盗走别人16盆多肉植物,涉案物品价值共计98元。
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属于犯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朱某,检察机关认为朱某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
5月14日,这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发布的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这是我办理案件中的一个‘小案’,但它又是一个很棘手的案件。
”5月17日,说起这个案件,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吴云峰记忆犹新。
2021年7月4日至6日,朱某在五华区某单位附近散步时,先后三次将谢某种植在单位门口的16盆多肉植物拿回家中。
7月7日,谢某发现种植的多肉植物被盗后报警。
到案后,朱某向民警如实交代了自己盗窃多肉植物的事实,并将所盗物品交还谢某。
同日,公安机关对朱某涉嫌盗窃案立案侦查,次日对其刑事拘留;7月26日,以朱某涉嫌盗窃罪向五华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朱某是从农村进城来带孙子的,儿子儿媳都在打工,朱某喜欢多肉植物,但又舍不得买,在散步时看到台阶上的多肉植物,一时贪小便宜就顺手拿回几盆放家中种植。
”吴云峰介绍说,朱某从没有过犯罪记录,在来昆明之前一直在老家务农,没有工作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