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又或者是只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只能发生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且落实具体的补偿安置工作之下。
但是,大家应该都知道,只要是因公共利益开展的征收,比如高铁的建设、扩宽道路,修建铁路,以及扶贫搬迁、促进性安居工程建设等等之类的项目,所涉征收面积都会非常的广泛,同时涉及的老百姓也都会非常的多,加之征收程序又比较的复杂,所以,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或是那样的问题。
其中,我们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拆迁补偿不合理。
一般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好补偿安置方案之后,在征收范围内张贴期间,往往就会有许多被征收人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不同的意见,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会认为补偿标准明显会降低自己现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在补偿方案公告期届满之后,就会选择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不过,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虽然是被征收人的权利,但是,这种行为却会让个别的征收方不快,许多征收方会认为,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会导致整个征收工期延缓,甚至是停滞。
所以,极个别的征收方会为了尽快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常常会采取各种手段,来强迫被征收人签字并搬迁。
我们常见的就有将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给予其非常低的补偿,然后再以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或者是将其房屋撞个大洞,直接鉴定为危房,并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危房屋通知书,或是紧急避免通知书,然后给予其极少的补偿,后再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其房屋,来达到最终的目的。
另外,还有的会在什么程序也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趁被征收人不在家,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这种情况也是常常发生的。
但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无论是哪一种方式,无论征收方是以什么理由将房屋给强制拆除的,只要其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不管房屋是真违建还是假违建,不管房屋是否属于必须要拆除的D级危房,作为被征收人都可以针对其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尤其是其房屋是合法建筑,既有相关的审批手续,又有房产证的情况下。
只要法院确认了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就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了。
这里需要广大被征收人注意一下,我们在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或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时,一定是要在其合法财产被侵害的情况下,否则诉讼请求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何谓行政赔偿呢?在提起行政赔偿时需要注意哪些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行政赔偿 所谓的行政赔偿就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时,我们一定要先弄清楚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人是谁,若是房屋在被强制拆除时,被征收人没有在场,并不知道,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报警,来让警察帮助我们查清楚,强制拆除的主体,一旦发现是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强制拆除的,那么,我们就可以以相关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倘若拆除房屋的主体并非是行政机关,而是其他的民事主体,比如村委会等,那我们就需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找到真正强制拆除我们房屋的幕后主使者。
不过,一般情况下,在无法确认强拆主体时,我们可以结合强拆行为发生时的背景以及目的等情况,推定相关部门为适格被告。
提醒行政赔偿需要注意的事项 不过,提起行政赔偿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只有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一般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知道,征地拆迁的征收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镇政府(乡政府)或是村委会都是没有权利实施征地拆迁或是组织征地拆迁的。
所以,当遇到强拆我们房屋的主体并非是行政机关时,那么我们就需要注意了,这会在我们申请行政赔偿的道路上添上一堵墙,会增加我们维权的难度,我们只能在确定了具体的,或是最有可能强制拆除我们房屋的人(有足够证明是行政机关)时,才可以申请赔偿,如果自己都没有弄清楚强拆主体是谁,那么,赔偿义务机关自然不会对我们作出赔偿决定的。
2、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另外,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如果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时,并没有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未保障被征收人救济权、知情权,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等程序,就直接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或是侵害了被征收人其他合法财产,那其行为即构成行政赔偿。
但如果,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房屋时,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保障了被征收人救济权等,同时也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获得了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那么,其行为可能就不构成行政赔偿。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时,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来判断其行政行为究竟是否合法或是违法,避免浪费掉自己的诉权。
3、只有合法财产被侵害,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最后一点就是,行政赔偿的发生只能是行政行为侵害了当事人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合法财产,那么就不构成行政赔偿。
比如说,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有审批手续,有房产证的房屋,那么,其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一定要马上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强制拆除房屋现场的照片、录像等等,然后马上报警,并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