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柳州讯 (记者/毛梓林 通讯员/吴漩漩)8月11日,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对广西睡宝集团非法集资案进行一审判决:公司和公司法人、融资部负责人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司处罚金50万元;公司法人覃仕平领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融资部负责人谭泉旺领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8月期间,覃仕平作为睡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明知睡宝公司不具有银监局等相关机构批准从事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承诺高息为诱饵,先后向270人非法吸收存款3.5亿余元。
并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地产、商铺、发展生产及支付借贷款利息等。
之后,睡宝公司对上述大部分人员以还本付息的方式返还共计1.7亿余元,尚有1.8亿余元未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