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62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
今天说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制沿革、特点及立法宗旨”。
图片来自网络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制沿革(一)解放前的税制中国对城市土地征税始于1928年,首先在广州开征。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于1930年制定《土地法》,依据该法在部分城市按地价或租价向地产所有人征收名称不一的土地税。
(二)解放后的税制变化1.改革开放前的税制变化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
同年6月调整税收政策,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称为房地产税。
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之为城市房地产税。
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有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从而使该税只对房产管理部门、城镇居民个人和外侨征收。
2.改革开放后的税制变化(1)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外资企业仍然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2)自1980年起,财政部在财税〔1980〕82号文件中规定对外资企业只征收房产税,不再征收地产税。
(3)1984年10月,国务院在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决定将原城市房地产税分解成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征收,但当时这两个税种都没有立即开征。
(4)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当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按照国务院规定,当时城镇土地使用税仍不适用外资企业。
(5)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原条例内容做了修订,并重新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提高税额标准,并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6)此后国务院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又进行了三次修改。
其中2011年第二次修改时将条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将条例中困难减免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2019年第四次修改时将条例中困难减免的审批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制特点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以下特点:(一)对占有的土地征税土地是一种财产,对土地课税属于财产税范畴。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单位和个人以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依法也可以处分,如转让、赠与等。
因此,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质上仍然属于财产税。
(二)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由于我国城镇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国家既可以凭借财产权力对土地使用者获取的收益进行分配,又可以凭借政治权力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征税。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将纳税人获取的本应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集中到国家手中。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故未纳入征税范围。
(三)征税范围广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覆盖了所有的城镇土地。
具体来说,从征税区域上看,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从纳税人上看,包括上述区域内所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广泛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实行差别幅度税额土地级差收入是客观存在的,其产生主要取决于土地的位置。
简单说,城镇土地位置的好坏包含两方面:一是城市和城镇的区别,而城市又有大小的区别;二是市区、城镇内不同地段也有区别。
因此,国家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对大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城区内不同地段设置了相应的税额。
这样,土地位置好、级差收入多的,多征税;反之则少征税,从而实现了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达到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土地级差收入的目的。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宗旨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活动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
我国虽然幅员辽阔,土地总面积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土地面积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29%。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
(一)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过去,我国对非农业用地基本上都采取行政划拨、无偿使用的办法,存在企业等用地者多占地、占好地,占而不用的现象,造成大量土地资源浪费。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后,土地使用者不再无偿使用,而要按规定向国家纳税。
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按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为四个档次,每个档次又根据土地所处位置好坏确定高低不等的适用税额,因此用地单位多占地、占好地就要多缴税;少占地、占次地,就可少缴税。
这样就促使用地者在用地时精打细算,从而起到加强土地管理,合理、节约利用城镇土地的作用。
(二)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城镇土地的级差收益与用地单位本身经营管理好坏并无直接关系,而是由土地位置的好坏所形成。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土地的级差收益将日益增加,在土地收入上的差别也就日益扩大。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按城镇土地的不同位置设置税额,土地位置好、级差收入多的,多征税;土地位置差、级差收入少的,少征税。
这样,将国有土地的级差收入纳入国家财政,不仅有利于理顺国家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还为企业之间平等竞争创造了一个基本公平的用地条件。
(三)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我国土地利用相对粗放。
工业用地利用强度普遍偏低,一些地方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只有0.3~0.6,投资强度每亩只有几十万元,这实际上是一种土地隐性闲置。
此外,还有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工贸企业变相囤积土地,待价而沽,从中牟取暴利,更加重了土地的隐性闲置问题,既浪费土地资源,又降低了土地使用效益。
因此,有必要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确定一个合理的税额,从而提高土地保有成本,以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四)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土地是一种财产,也是一种资源,对土地保有征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时明确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地方税,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支配。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广阔,该税种又在所有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征,因此,它可以成为地方财政的一项重要、稳定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