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2024年6月8日消息,广州市海珠区立建五金店因家电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被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00元。
根据公告内容,经查明: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小洲瀛南大街16号的经营场所经营广州市海珠区立建五金店。
在2024年3月28日,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燃气灶具和减压阀进行执法检验,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4款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商用炒菜灶、家用燃气灶和神州减压阀未完整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信息。
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9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广州市海珠区立建五金店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构成了家电产品认证违法行为。
本局决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燃气灶具2台;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减压阀6只。
2、罚款6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海珠区立建五金店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5MACWQ0317G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曾庆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4〕316号违法行为类型家电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小洲瀛南大街16号的经营场所经营广州市海珠区立建五金店。
2024年3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燃气灶具和减压阀进行执法检验。
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4款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如下:1、型号为“SZCY10-1”的商用炒菜灶(商用中压单炉),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1、2项不符合GB35848-2018标准,本次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
详见《检验报告》(NO:JDJD***********)。
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款商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货值金额为80元。
2、品牌为“诚业生力?”的家用燃气灶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1、2项不符合GB16410-2007标准,本次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
详见《检验报告》(NO:JDJD***********)。
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款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货值金额为85元。
3、型号为“JYT-0.6”的神州减压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1项不符合CJ50-2008标准,本次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
详见《检验报告》(NO:JDJD***********)。
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款减压阀的违法货值金额为72元。
4、型号为“FW-602”的飞利浦减压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1项不符合CJ50-2008标准,本次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
详见《检验报告》(NO:JDJD***********)。
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款减压阀的违法货值金额为60元。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商用炒菜灶、家用燃气灶和神州减压阀未完整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信息。
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9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正)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名称:广州市海珠区立建五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5MACWQ0317G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州市海珠区小洲瀛南大街16号经营范围:批发业经营者:曾庆立因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未表明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涉案产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送检。
经查明: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小洲瀛南大街16号的经营场所经营广州市海珠区立建五金店。
2024年3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燃气灶具和减压阀进行执法检验。
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4款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商用炒菜灶、家用燃气灶和神州减压阀未完整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信息。
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9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于2024年5月2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罚告〔2024〕20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一)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和减压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本局决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燃气灶具2台;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减压阀6只。
2、罚款600元。
(二)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燃气灶具和神州减压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燃气灶具2台;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减压阀6只。
2、罚款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列银行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款金额(万元)0.06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6-08处罚机关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