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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武汉市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发布:2024-06-21 浏览:47

核心提示:一、候某某等七人假冒BOSCH、VWAG等注册商标案【案情】犯罪嫌疑人候某某系武汉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侯某某、曹某某、侯某、赵某某、张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候某某伙同赵某某、曹某某、候某、赵某某、张某、候某某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 BOSCH、VWAG、UAES 品牌授权的情况下,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湖北兆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工业园内,生产假冒注册 BOSCH、VWAG、UAES 品牌的燃油泵并对外销售。2018年10月 16日,公安机关对该工业园进行搜查,现场查获

一、候某某等七人假冒BOSCH、VWAG等注册商标案【案情】犯罪嫌疑人候某某系武汉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侯某某、曹某某、侯某、赵某某、张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候某某伙同赵某某、曹某某、候某、赵某某、张某、候某某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 BOSCH、VWAG、UAES 品牌授权的情况下,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湖北兆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工业园内,生产假冒注册 BOSCH、VWAG、UAES 品牌的燃油泵并对外销售。
2018年10月 16日,公安机关对该工业园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假冒注册 BOSCH、VWAG、UAES 牌燃油泵共计10936个。
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假冒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37.56万余元。
【点评】该案是2018年武汉市公安机关破获的涉案价值最大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BOSCH、VWAG、UAES为注册商标,涉及到国内外知名品牌,且燃油泵适用于汽车等重要设备,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安全问题。
犯罪嫌疑人以正规运营的公司作为伪装,进行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
犯罪团伙采用工厂产业化制假,形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的流水线作业。
制假手段从以往购买原料、商标进行再生产改为购买废旧成品进行拆分再生产,作案隐蔽性更高。
该案成功破获,一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视野扩大,从以往的打击“黑窝点”“小作坊”扩大到进行生产的企业;二是信息化手段运用得当,通过手机信息、行车轨迹精准研判出该公司内部的分工和层级结构;三是出击有力,一举抓获连同该公司法人在内的全部制假犯罪嫌疑人,并扣押130余万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一举捣毁该大型制假窝点,斩断利益链条。
检察机关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积极引导侦查,畅通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检察“绿色通道”,该案涉及犯罪嫌疑人较多,有串供危险,有逮捕必要,检察机关对该案快审快结,及时依法逮捕、起诉,有效打击侵犯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商品声誉。
(推送单位: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检察院)二、香港某公司诉武汉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犯B.DUCK小黄鸭动漫美术作品复制权、表演权纠纷案【案情】 2005年3月22日,香港居民许某某以小黄鸭为创作对象,完成B. DUCK小黄鸭系列美术作品创作,并于2014年4月24日获得广东省版权局著作权登记。
该系列动漫美术作品自2005年3月22日开始在香港社交媒体Face Book及内地新浪博客上公开展示,深受公众追捧,先后于2015年、2016年获得了“香港名牌产品设计”称号。
被告在天猫电商平台注册“可可哥食品旗舰店”网店,公开销售其“可可哥”系列的咕噜鸭脖、无敌鸭掌、劲爆鸭翅、光溜鸭舌鸭产品。
该规格的产品外包装袋右下方镂空设计为“鸭”形设计,与原告涉案动漫作品造型一致。
被诉网店还设计、制作“鸭”背景的短视频广告,在其电商平台上持续播放,短视频广告中展示“鸭”的动态形象,与原告设计的站姿的小黄鸭动漫造型一致。
2017年1月4日,原告对被诉行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并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市中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原告涉案动漫美术作品用于产品包装袋的行为构成复制;将涉案作品主角形象制作成短视频广告,构成动漫美术作品的表演,被诉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动漫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表演权,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18年4月8日,武汉市中院作出判决: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000元,承担维权合理费用353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3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服判息诉。
【点评】该案涉及知名动漫美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
该案从动漫美术作品的使用属性上,对动漫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展览、网络传播等行为进行界定和区分,探讨动漫美术作品及其衍生品的保护规则。
并在经济损失判赔方面,将动漫作品创作高度及其衍生创作作为经济损失判赔数额确定的考量因素,丰富了动漫创意与动漫经济之间互补、互动的精神内涵。
(推送单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某建材(湖北)公司与湖北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某建材(湖北)公司(原告)是名称为“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201420145489.7)的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经专利权人同意可以独立提起维权诉讼。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桩,其特征在于,所述桩包括钢筋笼和混凝土,所述钢筋笼包括纵向受力的纵向筋和受剪切力的箍筋,所述纵向筋为预应力钢筋,所述箍筋呈螺旋状缠绕在所述纵向筋上,所述钢筋笼的两端设有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桩体上还设置有吊环,所述吊环由两个呈“几”字型的第一吊钩和第二吊钩交叉连接而成。
2016年10月,湖北某有限公司(被告)向案外人施工的某工地供应了方桩产品,该被控侵权方桩桩体两端有方形端板,端板四周布设有钢筋孔;桩身两侧各有一吊环,吊环上部可视部分为单个“几”字型结构。
原告起诉该被控侵权方桩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告认为被控侵权方桩的吊环结构特征与专利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主要涉及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该案中,被控侵权管桩采用的是单个“几”字型吊环,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吊环为两个呈“几”字型的第一吊钩和第二吊钩交叉连接而成。
虽然单个“几”字型吊环与两个“几”字型吊钩交叉连接而成的吊环在功能上均是用于桩体的起吊,但从技术手段上分析,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手段与专利技术方案所载手段并不相同。
而从效果上判断,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中自行陈述由两个“几”字型吊钩交叉连接形成的吊环可有效解决现有技术中单个吊环所存在的缺陷,增加吊环与钢筋笼以及混凝土桩体的连接强度,在起吊时可减少甚至避免吊环周围混凝土的开裂现象。
可见,专利权人自身即认可单个吊环与两个“几”字型吊钩交叉连接形成的吊环在技术效果上并不相同。
此外,从维护专利制度的正常功用分析,如果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允许专利权人将说明书中明确排除或努力要克服的技术方案再以等同侵权的方式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也会侵害社会公众利益,不利于维系专利授权制度和专利侵权制度的协调平衡。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吊环结构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载对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某建材(湖北)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建材(湖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吊环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吊环,在技术手段及技术效果上均不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某建材(湖北)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该案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对权利人将专利技术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问题再以等同侵权为由,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应否支持的问题。
权利人将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明确要克服的技术方案再以等同技术特征的方式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允许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再行主张等同侵权的,有违“禁止反言”原则,对其侵权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该案对正确发挥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作用、维护专利授权制度与专利侵权判定制度的协调统一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推送单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武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假冒商标专用权案【案情】2017年11月,武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对寄件人“ZHOUCHANG”寄往法国、美国等国家,编号为EV884040082CN、EV882403941CN、EV882485945CN等16个邮包进行查验时,发现内有“LV”牌手提包80个、“MK”牌手提包28个、“YSL”牌手提包10个、“鳄鱼”牌T恤9件、“BOSS”牌T恤4件、“POLO”牌内裤15条。
经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内信息进行比对,上述商品涉嫌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波罗/劳伦有限公司、依夫圣洛朗股份有限公司、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2017年11月,驻邮局办事处向相关权利人制发了确权通知书,6家权利人通过书面回复,确认前述物品侵权,根据权利人提供的涉案物品市场价格,总计122万余元。
2018年3月,武汉海关积极与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进行联系沟通,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点评】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兴起,违法分子逐步改变以往通过货运渠道出口侵权货物的模式,通过化整为零、蚂蚁搬家的方式,将侵权货物改头换面为个人物品,通过邮递渠道分批发送、逃避监管。
该案中,武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综合运用风险预判、精准布控、逐票机检的方式,一举查获侵犯“LV”等6个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货物物品,正品价值超过120万元,是2018年武汉海关查获案值最大的一起侵权案件。
(推送单位:武汉海关)五、深圳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侵权案【案情】2018年4月12日,武昌区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后,对位于武昌区友谊大道水岸国际K2地块7号楼4楼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在该项目4楼机房所使用的标称为“奥斯曼”品牌防静电活动地板涉嫌侵权。
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进行抽样后,委托“奥斯曼”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侵权商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上述产品属假冒我公司产品,系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陈述,2018年3月22日,当事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当事人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水岸国际K2地块(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用房室内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的4楼机房)提供“奥斯曼”牌全钢防静电活动地板、全钢通风板及配件。
因当事人不具备生产条件,便委托江苏常州的一个工厂代为生产加工。
上述涉嫌侵权的标称为“奥斯曼”品牌防静电活动地板还未安装就被原武昌区工商局查封,非法经营额共计43120元。
工商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点评】随着注册商标价值的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的扩大,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日益增多。
该假冒“奥斯曼”注册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从源头上避免了安全事故的发生,解除了安全隐患。
(推送单位:原武汉市工商局)六、周口某演艺设备公司诉武汉某水族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周口市某演艺设备公司是专利“一种表演用棚”(专利号:ZL201620570534.2)的专利权人。
2017年6月,该公司发现武汉某水族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游乐场使用侵犯该专利权的表演棚进行马戏表演,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故随后向中国(河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周口分中心递交了举报投诉材料。
因侵权行为发生在武汉,中国(河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周口分中心将举报投诉线索转交至武汉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并由该中心转交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2017年10月,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并前往被诉侵权产品安装现场调查取证。
武汉某水族公司以被投诉游乐场非其经营管理为由要求驳回专利权人的请求,后权利人提交马戏表演门票二维码链接、该水族公司官网宣传马戏表演页面等证据,证明武汉某水族公司进行了经营管理活动。
后经市知识产权局调解,双方于2018年6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武汉某水族公司向权利人周口市某演艺设备公司一次性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26万元,并可在此游乐场继续使用该套安装好的表演棚。
【点评】该案充分发挥了专利行政执法跨区域协作机制的作用,提高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按照各负其责、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的原则,使立案协作、执法处理达到更好的效果。
同时,该案通过反复协商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既有效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社会秩序,又最大限度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推送单位:原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七、某有限公司诉张某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案【案情】原告成立于2008年4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等。
原告自公司设立以来,在中央电视台等中央级媒体持续投放广告,获得包括《人民日报》在内的多家中央级报刊杂志及网站报道,获得包括“国家安全标准应用案例评选最高奖”在内的多项奖项,浙江省公安厅等多家单位向其书面表示感谢。
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在第9类、第16类等9个类别中注册了含有“阿里云”字样的59个商标。
被告张某为武汉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设计;计算机软硬件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系统的安装与维护。
该公司已于2017年9月20日注销。
据(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9514号公证书记载内容显示,武汉市某有限公司的网站页面显示“阿里邮箱·尊享版”,网页中“公司简介”显示,武汉某有限公司是一家朝气蓬勃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企业,作为阿里巴巴集团旗下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授权的华南区域阿里云企业应用经销商,公司主要致力于阿里邮箱、阿里云服务器、企业办公软件等相关的产品销售,渠道发展管理,客户售前售后服务等工作。
“他们也在使用阿里邮箱”栏目项下显示,支付宝、浙江省财政厅、浙江水利、浙江交通、宁波通商银行等字样。
该案经江岸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删除其网站上含有“阿里”、“阿里云”、“支付宝”、“阿里巴巴影业集团”的图文宣传;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0元;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张某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注销其企业并在案件宣判后关闭了相关网站。
【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企业名称权的案件,原告阿里云全国知名,通过该案的审判,明确了企业名称权侵权与否的准则,又明确了市场竞争的规则,让市场主体在企业名称问题上有所遵循,通过个案的审理,明确了这种企图通过“搭便车”、攀附知名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受到法律规制。
(推送单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八、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案情】2018年7月4日,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该局)接到市质监局移交举报线索,关山大道473号光谷新发展国际中心工地有涉嫌商标违法行为。
该局立即会同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前往现场进行检查。
经“DORMA”商标持有人多玛凯拔门控系统有限公司授权的上海亿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人员现场鉴定,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地建筑施工中使用的“DORMA”地弹簧和门夹83樘不是多玛凯拔德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均是假冒产品。
多玛凯拔门控系统有限公司向该局出具了涉案产品的《鉴定证明》:“经我公司严格鉴定,上述标有“多玛门业控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商品,不是多玛凯拔德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而是冒用我公司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商品,也是假冒多玛凯拔德国有限公司“DORMA多玛”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8年7月6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拒绝配合该局调查,在该局规定期限内未派人前往该局提交材料、说明情况。
依据多玛凯拔门控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价格,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为222440元。
经调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 2018年7月31日依法将本案移交给市公安局处理。
市公安局市已受理此案,通过侦查,已查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人员。
【点评】该案货值金额达到刑事移送标准,区市场监管局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保证了案件进一步突破。
在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认真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各环节调查记录、笔录完整,证据种类多样化,形成了证据链,定性准确。
该案涉及流通领域,市质监局及时协调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执法工作,市公安局密切配合,举报当日便成功查处,充分体现了我市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多部门联动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的有效衔接。
(推送单位:原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九、茅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案情】2017年底,犯罪嫌疑人茅某某租下武汉市蔡甸区某处私房后,开始在私房内制作、销售雨虹牌、德高牌的冒牌防水涂料。
茅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名叫“德高雨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的网友,以微信订单、物流发货的方式从其手中购得假冒雨虹、德高品牌的包装桶、包装袋和商标,在某处私房内,茅某某将其购买的水泥、沙子和防水涂料等原料,通过其仓库内的搅拌机搅拌后,装进其购买的各类假冒品牌的包装桶和包装袋中并贴好各类品牌的商标制作成冒牌产品,通过物流的方式将这些冒牌产品发到买家手中。
2018年6月21日,民警在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博奇路将准备销售冒牌产品的茅某某抓获,并当场在其面包车内查获假冒德高牌防水涂料10桶。
民警赶至茅某某的制假窝点,在该窝点内搜出大量雨虹牌、德高牌的冒牌产品。
民警迅速将其仓库内搜出的这些冒牌产品扣押,并聘请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德高建材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经鉴定,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德高建材有限公司,均表示所查扣的产品非其公司及其授权企业生产或销售产品,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并均称未授权茅某某及其公司生产、销售其品牌的产品。
经鉴定,该批涉案冒牌产品价值72095元。
【点评】2018年7月27日,犯罪嫌疑人茅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18日被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出重拳打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民营经济企业合法权益,并通过以案释法、加大宣传,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推送单位:武汉市检察院)十、黄某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情】2017年11月以来,湖南省绍阳市隆回县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根,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向常德市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陈某强销售金牛商标的PPR管材、管件及排水管,共计302473元,陈某强通过银行转帐向犯罪嫌疑人黄某根的建行卡及其妻钱某军农行卡和微信转帐方式分六次向犯罪嫌疑人黄某根支付了上述全部货款。
随后,陈某强认为黄某根发送的货物中参杂有价值18万余元假冒(金牛)注册商标的PPR管材、管件,经陈某强与黄某根多次交涉后.黄某根接收了2万余元退货,2018年3月29日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城分局公平交易分局将陈某强处的金牛管材管件查获并封存,经鉴定均为假冒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金牛角”图案的商品,价值74976元。
该案于2018年6月7日移送汉阳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黄某根否认销售假冒金牛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且陈某强提供的被常德市工商局鼎城分局查封的的金牛PPR管材管件清单和其发往陈某强处的货物清单有四处不能对应。
因此不能排除陈某强向他人购买了假冒金牛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可能,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某强处扣押的货物就是黄某根销售给其的货物。
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黄某根。
【点评】注册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依法打击假冒金牛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切实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意义重大。
现有证据不足成为影响该案最终结果的关键所在,因此其典型性在于消费者、经营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合法保障自身权益。
(推送单位:武汉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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