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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2024-06-21 浏览:49

核心提示:房地产公司是以开发修建房屋,出售房屋为主的公司,它的存在保障了我国公民的住房要求。甚至在国家发展之中也占有者不可欠缺的主要作用。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条件有什么呢?网友咨询: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律师解答: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

房地产公司是以开发修建房屋,出售房屋为主的公司,它的存在保障了我国公民的住房要求。
甚至在国家发展之中也占有者不可欠缺的主要作用。
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条件有什么呢?网友咨询: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律师解答: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律师补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苏湖城律师简介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建省律师协会评定的专业刑事律师,专职执业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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