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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这里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来了!正在征求意见→(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发布:2024-06-23 浏览:45

核心提示: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关于对《南陈屯北街(原十中西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的通知 根据《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南陈屯北街(原十中西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通过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运河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论证,拟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期限: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14日。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可在征询意见期限内,通过所属工作组提出书面

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关于对《南陈屯北街(原十中西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的通知 根据《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南陈屯北街(原十中西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通过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运河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论证,拟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征询意见期限: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14日。
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可在征询意见期限内,通过所属工作组提出书面意见。
附件:《南陈屯北街(原十中西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24年5月16日南陈屯北街(原十中西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政办字[2019]29号)、《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公平合理、民生优先”的原则,参考运河区以往征收项目成功做法,结合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运河区人民政府为十中西街贯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
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运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该项目南起晴川路,北至黄河路,以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评估机构选定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选出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地产、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价值进行评估。
四、房屋认定1.已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的性质、用途、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2.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占地,由区政府组织的南陈屯镇政府、南湖办事处、区住建局、自然资源运河分局和区城管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认定,并按认定结果进行补偿或处理。
五、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十中西街贯通项目不涉及住宅,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后与区征收服务中心进行结算。
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签协议搬迁奖励等。
1.房地产价值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补偿:房屋搬迁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补偿。
4.临时安置费补偿:参照住宅标准,按照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
5.附属物补偿:电话移机费100元/部、空调移装费3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180元/台、电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
关于树木的补偿,参照沧政办规【2023】1号文件中的苗木及果树补偿标准执行。
不在上列的其它附属物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六、签约期限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10天,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
七、奖励与补助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合法或认定合法的房地产评估价值5%的奖励。
八、相关规定1.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担保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出租的,由租赁双方解除合同,征收时只与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涉及权属或合同有争议的,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按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
2.签订补偿协议时,产权单位法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签约现场签字、盖章等。
产权单位法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签字。
3.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由区征收服务中心报请运河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被征收人与区征收服务中心在签订协议后不搬家的,区征收服务中心可依法提起诉讼。
5.已征收房屋拆除前,被确认的拆除公司应向运河区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未能及时办理备案的,由运河区人民政府和拆除公司承担安全生产完全责任。
6.征收过程中涉及特殊问题,由指挥部与征收部门研究决定。
九、本方案由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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