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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车三包规定解读(新车三包法规及新车质量)

发布:2024-06-24 浏览:58

核心提示: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3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对法规进行更好的理解,《产品安全与召回》开设讲堂,对《汽车三包规定》相关知识进行普及。相关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者未按照《汽车三包规定

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3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对法规进行更好的理解,《产品安全与召回》开设讲堂,对《汽车三包规定》相关知识进行普及。
相关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者未按照《汽车三包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的主体是经营者,即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
(2)未履行经营者义务的行为生产者未履行经营者义务的行为包括: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未经检验合格即出厂销售;未按照规定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随车文件、提供随车物品清单;三包凭证内容不齐全;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备案工作;未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
销售者未履行经营者义务的行为包括: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交付不合格家用汽车产品或未履行相关交付义务;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申请补办的,未及时免费予以补办。
修理者未履行经营者义务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现场服务或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未按照规定要求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合格零部件;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或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低于6年;修理记录内容不全;未向消费者提供修理记录;针对消费者因遗失修理记录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阅或者复印修理记录的,未提供便利。
(3)处罚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来自《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2024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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