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通讯员 王家利 张梦婷实习生 段玉枝 靳玉枝制图 刘阳一名公司高管私刻单位公章,在没有得到单位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这样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5月28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桩此类案件。
顺城公司(化名)系武汉市汉南区一家建筑企业。
2016年4月,该公司在承包汉南区某小区建设工程后,将项目中的临时水泥路面便道工程分包给宜升公司(化名)。
在此期间,顺城公司的股东、总经理韩军(化名)在没有得到顺城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宜升公司签订了《土方合同》《材料及工程款明细》《工程结算单》等合作合同。
这些材料均盖有韩军伪造的顺城公司项目部资料印章及韩军的签字。
多年后,韩军的犯罪行为终于东窗事发,被一审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临时水泥路面便道工程完工后,因顺城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宜升公司将顺城公司遂诉至汉南区法院。
“双方就韩军签订的《工程结算单》等的合同效力分歧巨大。
”承办法官说。
顺城公司提出,在双方签署的《工程结算单》中该公司的印章均是韩军私刻,且韩军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法院判处刑罚,故顺城公司对于工程结算金额不认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升公司认为,韩军系顺城公司的股东、总经理。
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包括合同签订、履行、结算等均是由韩军经手,韩军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宜升公司有足够理由相信该交易系出自顺城公司意志,现顺城公司拒不兑现工程款,构成违约。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由于双方对《工程结算单》等的合同效力的分歧,导致原、被告主张的工程款等款项相差1000余万元之多。
法院审理认为,顺城公司承包涉案项目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宜升公司,交易过程包括合同签订、履行、结算等均是以顺成公司名义签章,且由该公司股东、总经理韩军经手签订,具备表见代理的外观,宜升公司作为善意的合同相对方并无过失且有理由相信韩军具有代理权,其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条件。
即使韩军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并被判处刑罚,但与本案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不影响合同、结算单等效力。
双方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韩军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由顺城公司承担。
据此,汉南法院判令顺城公司按照《工程结算单》的金额支付宜升公司工程款,该案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什么是表见代理呢?该案的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一方面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民法善意保护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