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8月30日讯 8月30日,千龙网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了解到,日前,市住建委发布京建法罚简( 市 )字 [2017]第01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据了解, 2016年12月15日,在北京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长安太和大厦项目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南口3号楼公寓式酒店4层2-401与买受人李小玲签订合同编号Y1992064《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此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第(七)项,北京市住建委责令北京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日之内改正,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