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列的引号、书名号之间用不用顿号?这个问题,曾经困扰过很多人,也仍然困扰着很多人。
这个问题,在国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中有明确答案。
标有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
若有其他成分插入,宜用顿号。
既然如此,那怎么又会困扰很多人呢?因为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条文中,有并列的引号和书名号间加顿号的情况。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再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综合上面不加顿号的标准用法和加顿号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条文实例,我个人以为:在学生学习、考试及公文写作中应参照标准用法,不加顿号。
但在实践中,既然国家法律及党内法规条文中加顿号,加上也不算错,加或不加前后文统一就行。
以上是我个人关于这一问题的一点看法,不对之处请广大网友批评指正,也真心期盼这一问题早日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