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华既然是在中国政府注册的公司,怎样又成为中比合办的呢?经过是这样:佛克玻璃制造法是比利时人佛克所发明,享有专利权。
原发明人佛克在取得他这种专利权后,即陆续把他的专利权出卖与英、法、美、德、奥、意、荷、希等国的厂商,据说他们都是以重价购得的。
在中国制造的专利权也为一个以乌得米银行为代表的比国财团所取得。
在这个财团取得了这项专利权以后,他们就成立了一个“秦皇岛玻璃公司”,在北京注册,想在我国的秦皇岛设厂制造玻璃。
但是,山于这个财团远到中国来设厂, 诸多困难,一时无法兴工,因而打算把他们取得的权利转让他人。
在耀华创办时,滦矿出股本,“秦皇岛玻璃公司”出专利权,这就成为了一个中外合办的局面。
耀华玻璃厂旧址可是耀华在名义上并不是中外合办而是经北京政府批准立案的中国公司。
耀华所以不要中外合办的名义而以中国政府注册立案的公司出现的原因是为了以国货为幌子,便于在国内各地行销,而更重要的则是为了减轻税项的负担。
在那个时候,北京政府名为鼓励国内工业仿造洋货,能同进口货竞销起见,对凡用机器仿制洋货的商品,在生产后缴纳正税一道,就可在国内畅行无阻,概免重征。
出口商品并可特邀免税,领回已缴纳的税金。
这在那时的政府用意是为了保护华商不使利权外溢而特别制订的鼓励办法。
耀华于是利用这种法令于冒名中国公司、隐藏外股之外,又故意在名称上添加了“机器制造”四个字,定名为耀华机器制造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Yao Hua Me-chanical Glaas Co, Ltd.) ,藉以欺骗政府,逃避国家的正当税收。
耀华呈部立案的章程中订明公司的股份分为甲乙两种,各占五成,甲种股票不得转让或抵押于非中国国籍的人,这样,就把中外合办的实质遮蔽住了。
照章程中的表面文字看来,甲乙两种股票可能全归中国所有,也可能乙种的一部份属于外国人。
可是实际上乙种股票全部属于比利时财团的“秦皇岛玻璃公司”所掌握,也就是说乙种股票全部属于比利时人所有。
耀华还给比方股东们都起了个中国人名,蓄意蒙混。
本来,这些外国人多半是在中国多年,已有自己的中文译名,例如前面所说的那森少校,他的侄子 E .J.Nathan ,在开滦叫作那森爱德,耀华却给他改为那少森,又如 H . H . Reed 在开滦叫芮德, Y.D.cquier在开滦叫杜克尔,耀华则分别给他们改为李伊德和杜克儒。
比利时方的监察人甘恩泰 (Pcrcy H.B.Kent) ,在天津当律师多年并当过北京政府的法律顾问,他使用多年的译名是甘博士,耀华却给他改为甘恩泰。
在耀华初成立时,所谓的公司法还远没有颁布,那时只有公司条例。
在这公司条例里并没有有关中外合办的名义,这也应该说是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