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被执行人:蔡治康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5477住址:海南省澄迈县南海大道格林豪泰快捷酒店旁康达利遮阳网有限公司案情介绍:依据(2020)琼0107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飞与被执行人蔡治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蔡治康未履行其法律义务。
执行案号:(2021)琼0107执554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宋飞支付塑料款1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塑料款1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收30%(以年利率6%为限)的标准,自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向申请执行人宋飞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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