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由于外墙保温层系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的内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属于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的强制性标准。
国家规定该强制性标准的目的是减少民用建筑能源的消耗,既可以减少建筑使用人能源费用的支出,也可以减少全社会能源消耗,该义务既不能由发包方单方免除,也不能由发包方和施工方协议免除。
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明知5#外墙保温层未做的情况下,签订《承诺协议》,意图取消5#外墙保温层施工 ,既损害了第三人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承诺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承诺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 金不能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建设外墙保温层系属于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的强制性规定,该法定义务既不能由发包方单方免除,也不能由发包方和施工方协议免除。
建设单位与施工 单位签订的免除外墙保温层施工的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二审及原再审未分清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认定《承诺协议》效力错误,案件处理结果不妥,再审应予纠正。
案件背景:承发包双方为节约项目成本,在工程开工后签订《承诺协议》,将外墙保温分项工程取消后直接进行外墙涂料施工。
后双方因结算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笔者观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7条第2款: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承发包双方合意取消建筑节能分项工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为节约建设/施工成本,事实上侵害了购房者的利益(房屋不保温导致供暖及制冷的成本大大增加)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样的约定当属无效,该约定带来的利益自然也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