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竣工测量一、 基本要求1、 竣工建筑物、道路必须完工后,方可进行竣工测量。
2、 “竣工图”及“竣工测量报告”应明确表示竣工建筑物的各规划要素,数据应全面、准确。
1) “竣工图”应合理标注竣工建筑物的各角点坐标,原则上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的点位一致;2) “竣工图”应标注竣工建筑物的建筑编号(或建筑名称)、层数、±0.00地坪标高、北檐口高、阁楼北檐口高、北侧退台距离、出入口位置;3) “竣工测量报告”应正确填写竣工建筑物的高度、层数(应明确标注层数,对(半)地下车库、阁楼应明确标注)、层高、地坪高度、北侧退台距离,同时应附 “建筑物高度测绘图示”。
“建筑物高度测绘图示”应详细标明各高度的标注点及尺寸,并注明各檐口宽度。
4) “竣工图”与“竣工测量报告”标注的建筑编号应与规划放线的建筑编号一致。
3、 “竣工图”及“竣工测量报告”应明确表示竣工建筑物周边的、可以满足规划竣工验收需要的各要素。
1) 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红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筑间距的标注位置应与规划验线的位置一致,并必须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
2) “竣工图”应标明建设工程用地红线,标注竣工建筑与周边相邻建筑的南北日照间距、消防通道宽度,标注竣工建筑退用地红线、道路边线与河道边线等相邻地物的距离。
3) “竣工图”应标注竣工建筑南侧相邻(指遮挡与被遮挡关系的相邻)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与北檐口高,北侧相邻(指遮挡与被遮挡关系的相邻)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底层车库高或架空层高。
4) “竣工图”应提供竣工建筑物周边不小于30米、可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的地形图。
4 、对部分竣工数据,测量上有难度的,可用相关数据的计算结果代替,但必须附注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