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移动四川成都分公司5名员工私售客户信息一案的二审判决书,裁定5名涉案员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上诉提出改判无罪的请求不予采纳,仅对量刑作出调整。
根据判决书,被告人杨某、张某、王某、敬某、陈某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员工,其中杨某、张某系移动金牛公司员工,陈某系移动天府新区公司员工,王某、敬某系成都分公司员工。
2017年10月,成都鹏鑫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鑫源公司)负责人李某因公司开展移动外呼业务需了解移动客户消费情况,遂与杨某商量以0.1元/每条的价格购买移动公司的客户消费信息(含电话号码和资费情况)。
后杨某与张某联系购买,张某将其平时工作中保存的2109139条移动客户信息以及从王某处购买的325772条移动客户信息共计2434911条出售给杨某。
2018年2月,杨某与陈某商量以0.06元/每条的价格购买移动客户信息,陈某遂找到王某购买了945356条移动客户信息。
陈某将该部分信息出售给杨某,杨某则出售给李某。
后王某将出售信息所获赃款通过在本市青羊区光华逸家附近的农行ATM机上取出用于生活开支。
敬某将自己工作中保存下来的1100000条左右移动客户信息,以0.01元/每条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从中获利11549.87元,王某将其转卖给张某和陈某获利。
原判认为,杨某等5名被告人均系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五被告人均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宣判后,5名被告人不服,认为涉案数据经过被收集者同意,不能据此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及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信息,因此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根据判决书,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一致,认为上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共同犯罪。
对于上诉及辩护意见,法院对本案定性问题、自首情节认定问题、涉案数据数量认定问题和程序问题均不予采纳,但认为原判量刑偏重,将予以调整。
3月20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二审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杨某等人三年七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处三至二十五万不等的罚金。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采写:南都实习记者 何乐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