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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注意了!这几个经常要用的纳税计算公式,你必须知道!

发布:2024-06-28 浏览:52

核心提示: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六条的规定,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六条的规定,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发现什么奥妙了吗?1、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也就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转让不动产,无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县(市、区),都需要预缴增值税。
2、预缴的地点都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
3、应预缴增值税的确定,不区分计税方法,统一按照5%的征收率进行价税分离,然后再按照5%的预征率计算。
4、如果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缴的增值税款与其应纳税额没有数量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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