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闺蜜和仇人间只需一个男人”;有时,企业伙伴反目成仇,则只因一纸合同。
为商不易,企业常年经营下来都会找到一些长期的合作伙伴,逆境时,大家相互支持相互支撑,抱团渡难关;顺境时,大家优势互补、业务互补,合作共赢。
走的近再脾气相投,有些老板高管成了好友。
但,处的好是朋友,处不好成仇人。
这里说的不是人际关系方面的“处”,而是合同与信用。
维企律所:合作关系也是一种关系在2009年年末,重庆市华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与重庆市瑞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公司)和重庆市嘉诚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公司)签订《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
华阳公司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处的7000平方米工业厂房出租给瑞丽、嘉诚公司用于存放装饰材料,租赁期限自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0日,租金每月每平方米15元。
后因瑞丽、嘉诚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华阳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瑞丽、嘉诚公司与华阳公司签订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瑞丽、嘉诚公司应支付华阳公司租金126万元。
但瑞丽、嘉诚公司迟迟没有履行,其装饰材料仍然存放在华阳公司厂房内。
即使出现了“不愉快”,但毕竟是多年生意伙伴,几家公司依然有业务往来,高管间的互动也没有因此终止。
2011年6月30日,华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伟与瑞丽公司签订了500万元的借款协议,约定瑞丽公司将不低于500万元的装饰材料存放在赵伟指定的仓库作为质押。
同时,孙刚以个人财产为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大家又相安无事了一段时间,各自忙着市场、研发和生产销售。
后因发生借款合同纠纷,赵伟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调解孙刚应给付赵伟人民币500万元,同时赵伟应给付给孙刚不少于900吨的质押装饰材料。
然而,孙刚并未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涉案的质押装饰材料也一直存放于华阳公司处。
维企律所:仓库面对这种情况,华阳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要求瑞丽、嘉诚公司支付从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仓库使用费567万元,并由孙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仓库使用费由瑞丽、嘉诚公司承担,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华阳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于是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华阳公司与瑞丽公司及嘉诚公司之间签有工业厂房租赁合同,在该工业厂房租赁合同被已生效的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判决确认终止后,瑞丽公司和嘉诚公司没有搬离争议工厂,因此,瑞丽公司和嘉诚公司应向华阳公司支付工厂使用费。
另外一方面,虽然瑞丽公司和嘉诚公司在租赁工厂内置放的是质押型装饰材料,但该质押装饰材料的所有权问题与本案租赁问题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华阳公司与孙刚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故华阳公司要求孙刚承担工厂使用费的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企律所:重庆市一中院阅案感叹,即使商业伙伴间,也不能忽视合同法律约束力。
过往案例看,合作伙伴或“朋友公司”间的合同纠纷和借款纠纷,数量并不少。
始于信任终于违约,朋友成被告。
“一纸合同”江湖多了一桩恩怨。
知法、守法,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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