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纳税时,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一)预缴税款的计算不动产的情形计税方法预缴税款计算公式申报纳税时销售额的规定取得的一般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原价)÷(1+5%)×5%全额计税取得的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原价)÷(1+5%)×5%差额计税自建的一般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5%)×5%全额计税自建的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5%)×5%全额计税提示:“取得的”情形包括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取得。
(二)征收管理规定(1)按规定扣除的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时的作价,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包括:①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此规定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