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我国历法有两种计算方式,分别是公历和农历。
公历是国际通用的历法,与农历相比,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例如公历2020年有个闰四月(公历5月23日,农历闰四月初一)。
如果按照农历算,会多出一个月来。
故不加以规定,则会导致民事法律期间的紊乱。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例如:张三欠李四款额,约定2017年3月1日还款,那么诉讼时效起算日应该为2017年3月2日。
民法典里没有规定按小时计算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话,那意思自治,想怎么算就怎么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例如,分号前面的半句,以还款期限为例,2020年8月10日,张三向李四借款1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那么归还日期为9月10日(即到期月的对应日)。
分号后面的半句,张三于2016年2月29日向李四借款,约定三年之后归还,即2019年2月29日(但2019年2月没有29日,既没有对应的日,那么只能算到2019年2月28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一款,以诉讼时效为例,张三欠李四一笔款额约定2017年10月2日归还,那么诉讼时效于2020年10月2日届满,但10月2日为法定节假日,那么延长到10月8日(即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
第二款,A(卖)B(买)两公司签订电脑买卖合同,合同要求12月1日送货上门,原则上12月1日二十四时前交付。
但B公司18点员工下班停止营业,那么18点之前交货更为适宜。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没有规定和约定的,应当按照200~203条所规定的方式计算。
例如民法典197条关于诉讼时效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时无法约定。
没有规定的仍然可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