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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河南省扶沟县曹里乡邹家行政村上街村的“老赖”郑胜杰

发布:2024-07-01 浏览:29

核心提示:“老赖”郑胜杰案情介绍:原告刘某诉被告郑胜杰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刘某因购买二手房需要垫资公司提供垫资,由郑胜杰提供中介服务介绍垫资公司,帮刘某办理房屋过户及贷款事宜,郑胜杰共向刘某收取服务费147500元。收费后郑胜杰仅帮刘某办理了房屋过户事项,贷款及其他事项未按约定完成。郑胜杰在服务过程中仅退还费用44000元,剩余款项未退还。经刘某多次催要,郑胜杰一直未还,刘某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审理后作出(2024)豫162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郑胜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刘某服务费100000元

“老赖”郑胜杰案情介绍:原告刘某诉被告郑胜杰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刘某因购买二手房需要垫资公司提供垫资,由郑胜杰提供中介服务介绍垫资公司,帮刘某办理房屋过户及贷款事宜,郑胜杰共向刘某收取服务费147500元。
收费后郑胜杰仅帮刘某办理了房屋过户事项,贷款及其他事项未按约定完成。
郑胜杰在服务过程中仅退还费用44000元,剩余款项未退还。
经刘某多次催要,郑胜杰一直未还,刘某向我院提起诉讼。
我院审理后作出(2024)豫162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郑胜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刘某服务费100000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郑胜杰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刘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胜杰拒不按照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现因被执行人郑胜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我院决定拘留。
我院为早日将被执行人郑胜杰抓获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现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姓名:郑胜杰性别:男出生日期:1988年2月18日地址:河南省扶沟县曹里乡邹家行政村上街村24号身份证号码:412721198802183457执行依据:(2024)豫162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悬赏金:凡举报郑胜杰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协助本院将其抓获者,申请执行人刘某愿向举报人支付10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郑胜杰见此公告,也应主动到扶沟县人民法院投案自首,以期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
举报电话:0394-6246056 18625717991联系人: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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