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租调制和两税法一、租调制说到租调制这种税收制度,必须先说均田制。
因为均田制是租调制实施的前提。
均田制是北魏至唐朝前期,在不触动原有私有的土地的基础上,把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的一种土地制度。
均田制实施的背景是当时北方战乱,荒地以及失地流民非常多,为了更好的对国家的荒地进行改善,所以北魏政府将这些土地收归国有,建立了均田制。
而正是因为这些土地是国家所有,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后,国家直接与农民建立起权力与义务关系,农民必须向国家承担缴纳赋税的义务,这就形成了租调制。
在北魏孝文帝改革时期,租调制下的租和调的缴纳数额是固定的,不随产量的增加而增加。
这种做法有利于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恢复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的发展。
根据史书记载,租和调的缴纳数额通常是根据受田农民家庭的人口数量和土地数量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租的缴纳通常以粮食或其他农作物为主,数量上会因为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土壤条件而有所不同。
而调的缴纳则以布帛为主,一般以家庭中的人口数量和纺织能力为标准进行征收。
除了租调之外,农民还得承担服徭役,即农民需要为国家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和服役时间,以帮助国家完成各种公共工程和军事行动等任务。
所以,这种赋税制度又叫租调役制。
唐朝初年,由于战争和土地兼并,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国家陷入财政危机。
为了解决财政问题,政府实行了租庸调制,允许以庸代役,即成年男子如果不去服徭役,可以纳绢或布代役,称为"庸"。
这样可以避免农民因为服役而耽误生产和工作,同时也能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
租庸调以人丁为依据,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
二、两税法1、两税法实行的原因前面讲过,租调制和租庸调制实行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
但唐朝前期开始,战争与土地兼并现象导致政府勉强以租庸调制来缓解财政危机。
随着时间的推移,唐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更加严重,均田制走向崩溃。
这样租庸调制也完全无法再维持政府的财政需求了。
2、两税法的内容:将原来的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改为以资产为主的两税法。
也就是说,每户家庭都要根据其资产数额缴纳资产税(土地税),根据户等的高低缴纳户税,同时取消租庸调制及其各种杂税、杂役,简化征税手续,每年分夏秋两季进行征税。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首先,在征税标准上,以资产多少为主要征税标准:两税法规定,各州县以人口数量为基准进行户等划分,然后按照户等高低征收财产税和户税,注意纳税主体为户,而非个人。
每户的户等高低与其资产多少相关,资产越多,纳税越多。
其次,以钱缴纳户税:两税法取消了租庸调制度中的实物税形式,户税以货币计征。
这样做的好处是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实物征收的繁琐和不足之处,同时也方便了税收的储存和运输。
第三,定期征收:两税法规定,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
这样做可以减轻农民的负担,同时保证税收的及时入库。
第四,官僚与平民同等待遇:两税法规定,官僚与平民同等待遇,不得因其身份高低而有所不同。
也就是说,官员需要按照自己的财产状况缴纳缴纳税款。
3、两税法实施的影响财政收入增加:两税法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改为以资产为主,这一改革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同时,两税法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还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两税法的实施,改变了过去按丁口征收租税徭役的方法,使广大劳动人民从沉重的徭役中解放出来,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此外,两税法简化了税目和手续,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土地兼并加剧:两税法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
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
这种情况对当时的社会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长期不调整户等:两税法实行后,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
这可能导致一些贫困户的税收负担较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货币流通问题: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这也可能对当时的社会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的来说,两税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封建国家的税收原则和方式,对当时的财政收入和社会经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迁,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