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王朝制定《赋役令》,规定了租庸调的征收项目、品种与数量,主要内容是:“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谓之租)。
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
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唐朝规定凡男女刚出生者称黄,4岁称小,16岁称中,21岁称丁,60岁为老。
凡丁年18岁以上者授田100亩。
其中80亩为口分田,年老时还给官府,20亩为永业田。
永业田可传给子孙。
比起隋代的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法一是不按一夫一妇而按丁男计征、租额减为二石,即以人丁为依据,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
二是把输庸代役制度化。
唐朝的租庸调制运行了进一个半世纪,直到唐建中元年才正式被两税法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