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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名下不动产应该怎么查?福建的争议暴露了法律规定的混乱现状

发布:2024-07-05 浏览:51

核心提示:福建省人大立法规定妇女可以持结婚证等查询配偶名下房产的新闻火出了圈,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都在第一时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但经过进一步研究之后,我发现关于配偶之间查询不动产信息的问题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还要复杂很多。太长不看版结论:一、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未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凭婚姻关系证明直接查询对方名下不动产,但主流理论观点认为可以;二、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关于夫妻一方或者女方可以凭婚姻关系证明直接查询对方名下不动产的规定与部门规章相冲突;三、《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不是第一个规定女方可以单方

福建省人大立法规定妇女可以持结婚证等查询配偶名下房产的新闻火出了圈,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都在第一时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但经过进一步研究之后,我发现关于配偶之间查询不动产信息的问题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还要复杂很多。
太长不看版结论:一、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未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凭婚姻关系证明直接查询对方名下不动产,但主流理论观点认为可以;二、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关于夫妻一方或者女方可以凭婚姻关系证明直接查询对方名下不动产的规定与部门规章相冲突;三、《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不是第一个规定女方可以单方面查询男方名下不动产的地方性法规,却是第一个被骂上热搜的,这可能与近年来男女性别对立日益加剧的社会环境有关;四、《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查询另一方名下房产,但正式公布的版本变成了只有妇女一方可以查询,这个变化的原因令人费解,也是引发舆论的关键所在;五、从法理和部分地区的实践来看,即使夫妻一方可以查询对方名下的不动产,范围也应该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以结婚为分界线,婚后取得的可以查,婚前取得的不能查)。
下面是详细内容:一、国家层面关于夫妻一方查询对方名下不动产的法律规定全国范围有效的不动产查询规定按照效力位阶整理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民法典的规定最简单,能够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夫妻一方要查询对方名下不动产只可能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但是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民法典没有明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条例》增加了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但是仍然没有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门规章)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列举: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
此处的“等”按照常理应当理解为列举未尽,即“等外等”,所以《实施细则》没有明确夫妻一方属于另一方的“利害关系人”,也没有排除。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部门规章)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三)不动产单元号。
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对符合条件的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完全列举,很明显,夫妻一方不在此列。
并且第(三)项的表述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这样的地方性法规,是无权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扩大的。
此外,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只能以不动产本身的信息(位置、权证号、单元号)为索引进行查询,而不能以权利人的身份信息为索引。
故即使将夫妻一方认定为对方的利害关系人,也不能以婚姻证明上的身份信息查询配偶名下的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据此,《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其他地方的地方性法规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立法法的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国务院有没有进行处理我不确定,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有些地方早就落地实施了配偶一方可以凭婚姻关系证明查询对方名下不动产。
二、地方关于夫妻一方查询对方名下不动产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情况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的时间还不长(从行政法规的名称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可以看出来),关于夫妻一方能否查询对方名下不动产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导致各地的法律规定和落地实施也是各不相同。
在地方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里面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查询对方名下不动产并非福建首创,江苏省、珠海市、苏州市等许多地方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都规定了相关内容。
虽然大部分的规定都是夫妻一方可以查询另一方的信息,但是只规定女方查男方的也有,比如苏州市早在2020年就有类似规定。
从这点来看,福建省这一次被骂上热搜还是有点冤枉的,可能这也与近年来男女性别对立日益加剧的社会环境有关吧。
此外,《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原本的表述也是夫妻一方可以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不知道正式文本为什么变成了只有妇女一方可以查询对方的财产状况。
可能立法者的本意是切合“妇女权益”保障的主题,男性的权益与该法无关。
但是如果没有其他的法律依据,只按照这部法律来施行的话,的确会出现只能妇女查配偶,不能配偶查妇女的男女不平等情况。
除了各地方的法律规定之外,更重要的是落地实施的情况,而实施的情况比法律规定更难查询。
所以我只找一个落地实施最公开、最彻底的地方来举例说明,那就是北京市。
在北京市,配偶一方经过身份认证之后,直接在线上就可以查询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
北京还没有制定《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目前还是沿用年代比较久远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办法》里面并没有关于夫妻一方查询对方名下不动产的规定。
北京市配偶一方查询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的法律依据我只找到《关于开通利害关系人在线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并获取查询结果的通知》,这个《通知》的效力位阶比地方性法规还低,属于地方工作文件。
《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第三点明确将婚姻状况证明列为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一种,也就是说《通知》认为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属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如前文所述,这种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扩大也是与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相冲突的。
不管是否违反上位法,反正北京市早就落地实施了。
三、福建此次引发舆论关注的思考《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引发如此之大的舆论关注,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两点。
第一,公众对配偶一方直接查询另一方名下不动产的规定不了解。
当然,这有法律规定不明确和混乱的原因。
但更重要的是,这真的不是一个常规的需求。
作为一名律师和已婚人士,至少在我的观念里面这种需求应该是不存在的,所以在此之前我对这方面的规定也知之甚少。
在工作上涉及诉讼我们都是用调查令,在生活中我从来没想过要偷偷去调查一下妻子名下有无房产,她应该也是跟我一样的想法。
如果两个人婚姻关系正常,想要查询对方名下不动产,直接让对方在手机上查了给自己看一下不就好了?多么简单的事。
如果两个人婚姻关系出了问题,并且无法自行解决要去法院打官司,那就可以请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去查询。
我实在想象不出在没有诉讼纠纷的情况下,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去查对方名下不动产对应的是什么场景、追求的是什么目的。
当然,也可能是我的观念已经落伍了,现在的婚姻不再需要以信任作为基础,全都是赤裸裸的利益争夺。
如果是这样,那在战争开始之前悄无声息地侦查,以做到知己知彼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第二,舆论场上男女性别对立越来越严重,涉及性别的话题十分敏感。
几年之前苏州就出台过类似规定,但是没有引发任何风波。
这次《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这种在传统上非常冷门根本没人看的法规,就因为妇女单方面查询这一条被骂上热搜。
这背后的原因绝不仅仅是这一条规定而已,而是这么多年各种各样的案例、法律规定已经在相当一部分人群中积累了强烈的不满情绪,遇到一点火星子一下就爆发了。
最后的最后,希望大家还是冷静一点,看开一点。
毕竟现在都2024年了,说不定过不了几年房子就不再是夫妻争夺财产的香饽饽,而是谁都不想要的烫手山芋了。
我就遇到一个当事人夫妻双方都不想要房子,因为那是一套商铺,根本租不出去,还要还贷款、交物业费,纯纯的赔钱货。
了解现在二手房市场的人应该知道,这种情况在以后只会越来越多。
到那时候,查不查名下不动产、谁可以查,也许就没那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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