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代理了系列商标权侵权案件,以其中一个案件为例进行思考总结。
原告公司享有第7523981号(国际分类32类:奶茶等)、第7936659号(国际分类43类:餐厅、餐饮等)“大茶杯”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在某浏览器搜索“大茶杯奶茶”、“大茶杯加盟”时出现被告公司的网址,点击进入后是被告公司推广的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同类品牌产品。
该系列商标权侵权案件中,被告的侵权形式均是在某浏览器,将权利人享有商标权的文字内容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在链接名称及描述中使用,那么这种在网络推广中设置关键词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呢?首先,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广告宣传或其他商业活动中,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等标识,作为区分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