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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三)—开发成本2(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的开发成本)

发布:2024-07-20 浏览:42

核心提示:3、基础设施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4、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1)一般确认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A、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

3、基础设施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4、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1)一般确认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A、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B、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C、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当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2)如何确定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可以按照以下原则之一进行确认:A、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B、经人民法院裁决属于全体业主所有;C、销售合同中注明有关配套归业主共有,或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3)无偿移交的认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应提供书面接收文件。
但因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原因不能接收或未能及时接收的,经接收单位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证明相关设施确属公共配套设施,且说明不接收或未及时接收具体原因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4)纳税人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担的成本、费用也不得扣除。
纳税人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应该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如果纳税人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
(5)纳税人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得扣除。
(6)红线外设施成本即土地红线外(一般也是清算项目外)建造的设施成本,如学校、公园、道路等,各地方口径不同:口径1:一律不可以扣除。
口径2:有证据证明与清算项目相关的,可以扣除。
建议在项目开发建设时取得相关书面证据,例如土地开发协议里约定关于配建的条款等。
一般来讲,在开发协议、招拍挂文件或土地合同中明确要求的配建,可以作为土地成本扣除。
而为了提升楼盘品质、促进销售自行配建的,不允许扣除。
5、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实施细则》项目资本化利息,在开发费用中扣除,不能在此重复列示扣除。
开发间接费用与期间费用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分别核算。
划分不清、核算混乱的,全部作为期间费用在按照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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