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基础资料和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方法,经初步核算,我国2024年二季度和上半年GDP核算结果如下。
其他相关核算结果详见国家统计局数据库(http://data.stats.gov.cn)。
附件:中国GDP季度核算说明 1.季度GDP核算概述 1.1 基本概念 GDP是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GDP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GDP核算有三种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成果。
生产法是从生产过程中创造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中,剔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货物和服务价值,得到增加值的一种方法。
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法增加值计算公式如下: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将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法增加值相加,得到生产法国内生产总值。
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形成收入的角度,对生产活动成果进行核算。
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为: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国民经济各行业收入法增加值之和等于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
支出法是从生产活动成果最终使用的角度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一种方法。
最终使用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三部分。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季度GDP是以生产法为基础核算的结果。
1.2 核算范围 1.2.1 生产范围 GDP核算的生产范围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生产者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或服务的生产;第二,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的所有货物的自给性生产;第三,生产者为了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而进行的知识载体产品的自给性生产,但不包括住户部门所从事的类似的活动;第四,自有住房提供的住房服务,以及雇佣有酬家庭服务人员提供的家庭和个人服务的自给性生产。
生产范围不包括没有报酬的家庭和个人服务、没有单位控制的自然活动(如野生的、未经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浆果的自然生长,公海中鱼类数量的自然增长)等。
1.2.2 生产活动主体范围 GDP生产活动主体范围包括了中国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所有常住单位。
本报告中的季度GDP数据是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核算的全国数据,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地区生产总值数据。
1.3 核算单位 GDP核算主要以法人单位作为核算单位,在核算中依据法人单位从事的主要活动将其划分到不同的行业,分别计算各个行业的增加值,再将各行业增加值汇总得到GDP。
1.4 核算频率 核算频率为季度。
中国从1992年1季度开始到2015年2季度,采用累计核算方式核算季度GDP,即分别计算各年1季度、1-2季度、1-3季度和1-4季度的GDP数据,1-4季度GDP初步核算即为年度GDP初步核算。
从2015年3季度开始改为分季核算方式,即分别计算各年1季度、2季度、3季度和4季度的GDP数据,累计数据通过当季数据相加得到。
从2011年1季度开始,国家统计局正式对外发布各季GDP环比增长速度。
1.5 法律依据和制度规定 GDP核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
目前,中国GDP是按照《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要求进行测算的,该体系采纳了联合国《国民账户体系(2008)》的基本核算原则、内容和方法。
1.6 保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九条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国民经济核算人员在进行GDP核算时对所使用的未经公开的专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严格保密,在GDP核算数据发布前对当期GDP数据也严格保密。
1.7 用户需求 季度GDP数据的国内用户主要是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大学、行业协会、媒体以及社会公众。
此外,国家统计局定期向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提供中国季度GDP数据。
2.季度GDP核算方法 2.1 分类体系 在季度GDP核算中,行业划分依据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三次产业划分标准,并采用两种分类方式。
第一种分类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用国家标准管理部门2017年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在实际核算中采用两级分类。
第一级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门类为基础,分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行业等11个行业。
其中工业包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行业;其他行业包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7个门类行业。
第二级分类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一部分门类细化为行业大类。
第二种分类是三次产业分类,依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修订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剔除国际组织)。
2.2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