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 2022-02-25 16:05:31 胶东在线消息问题编号为1151226的网友留言咨询:2012年在牟平区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2015年将此房卖掉并结清贷款。
2015年全款在莱山区买了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现在想用公积金在莱山区买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请问这种情况,被认定执行为第几套住房政策?谢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现在执行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家庭(含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两套住房或两次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或借款人家庭有一套住房和一笔(及以上)非同房住房贷款记录的,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感谢您对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支持!初审:栾芸复审:宋君终审:孙玲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