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袁女士新家装修,找了一家具公司对全屋进行橱柜定制服务。
5月2日,该家具公司向袁女士出具一份报价单,并对安装橱柜的地方采用何种板材材质作了备注,报价金额为197,509元,袁女士未在报价单上签字。
但双方手写了一份有各处橱柜所使用的材质、规格等内容明细的报价单,袁女士在该明细单下方签字确认。
配图,图文无关2018年5月23 日,双方签署了《销售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90,000元,合同签订后即预付100,000元,余款于安装前5天付清。
”合同签订后,袁女士于5月24日至9月22日期间,分三笔总共支付19万元。
家具公司于9月24日送货至袁女士家中,并于9月26日开始进行安装。
在安装过程中,袁女士发现家具公司交付的主卧衣帽间、主卧装饰柜及女儿房衣帽间三处的橱柜板材材质为颗粒板,与当初约定的不符。
另外,袁女士还发现家具公司制作的橱柜甲醛含量超标。
据此,袁女士认为家具公司的行为是以次充好,恶意欺诈。
袁女士多次提出异议,要求家具公司解决问题未果,最终诉至上海闵行法院,请求法院以家具公司欺诈为由,判令对方退还家具橱柜价款190,000元,并赔偿损失570,000元。
家具公司辩称,关于板材的材质约定应以手写的报价单为准。
打印版的报价单上没有袁女士的签字,而且该份报价单上的关于总价、日期等内容的约定均与最终合同不一致。
根据手写报价单的约定,装修材料明确为颗粒板,而非实木板材,打印的报价单之所以比合同总价多出7,000多元,就是高柜和下柜所使用的实木多层板材和颗粒板材之间的差价。
两者的差价很小,家具公司客观上不可能故意进行材料的更换。
配图,图文无关庭审中,袁女士坚持要求对主卧衣帽间、主卧装饰柜、女儿房衣帽间的材料、书房书柜的背板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涉案家具板材的甲醛含量是否超标进行鉴定。
家具公司则认为无鉴定必要。
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发现涉案主卧装饰柜、衣帽间和地下室原告女儿房里的衣帽间板材材料为颗粒板的物证特征,发现书柜背板材料为纤维板的物证特征,不符合合同约定;发现涉案家具板材甲醛释放量符合E1级的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了被告提供的橱柜有四处板材与合同约定不符,且该材质的价格低于约定的板材材质的价格,被告以次充好的行为明显为故意,足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
原告认为备注栏注明实木多层板的,其项下的内容应该均为该板材材质。
而被告认为备注栏写明实木多层板的仅限同一行的一项内容,其余应均为颗粒板材。
法院认为,打印报价单的明细与备注的内容相结合来看,被告对备注栏仅限同一行的板材材质的理解更符合实际;最后,根据鉴定结论显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四处材质,即女儿房衣帽间的衣柜、主卧装饰柜的高柜、下柜、书房书柜的背板材,总计73,363.3元。
因报价比实际价格略高,故按比例上述四处涉及的欺诈金额为70,574.1元,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家具公司返还原告购货款人民币190,000元;家具公司自行将已安装之橱柜拆除带走;家具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211,72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