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乐民财智副食店。
具体信息如下:行政相对人名称遂溪县乐民财智副食店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23MA54B6MT3P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钟**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271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遂市监江处字〔2023〕2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违法事实2023年09月04日上午,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洪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执法人员依法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乐民镇乐民圩加油站隔壁的遂溪县乐民财智副食店进行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遂溪县乐民财智副食店正常经营,经营者钟财智不在现场,经电话沟通,钟财智授权委托其员工钟马生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协助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并签署相关文书。
受委托人签署的相关文书,当事人子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当事人现场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23MA54B6MT3P。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4瓶“时间客”猕猴桃干(净含量:148克),4瓶“时间客”猕猴桃干生产日期为同一天,外包装的标签显示有生产者:普宁市润诚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日期:2022/05/02,保质期:12个月;1瓶“时间客”老婆梅(净含量:228克),外包装的标签显示有生产者:普宁市润诚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日期:2022/05/02,保质期:12个月;1瓶“时间客”盐津桃肉(净含量:218克),外包装的标签显示有生产者:普宁市润诚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日期:2022/05/02,保质期:12个月;1瓶“香港樂滋園”绿葡萄干(净含量:220克),外包装的标签显示有委托方:欢盈食品(香港)实业有限公司,被委托方:青州市国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5/02,保质期:12个月;1瓶“香港樂滋園”酸甜梅(净含量:238克),外包装的标签显示有委托方:欢盈食品(香港)实业有限公司,被委托方:青州市国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 2022/05/03,保质期:12个月。
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货架上除了摆放有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还摆放着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未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识。
4、当事人受委托人钟马生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和销售记录。
5、经请示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食品详见《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措施决定书》(遂市监江强制〔2023〕11号)。
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照片1份、经营者钟财智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1份、受委托人钟马生身份证正反面照片1份、《授权委托书》1份。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供货商为了解商品销量情况向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食品,供货商并让当事人以4元每瓶的价格试销售上述食品。
当事人未同意供货商的提议,但未留意供货商将上述食品留放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因为当事人生意繁忙、疏于管理,导致上述食品过期后仍摆放在货架上待售。
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记录和台账,无法证明上述过期食品在超过保质期之后的销售数量,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单位)执法人员检查,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 “二、减轻处罚的幅度 减轻处罚的幅度分为以下三种,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多个幅度的,按罚款最轻的幅度裁量:一级减轻:违法行为非常轻微的,减轻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以下;”和“四、违法行为轻微的裁量要点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初次违法的,可按如下方式裁量:(一)自然人: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元以下的,为非常轻微;”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32元,没有销售记录和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级减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
2、没收非法财物(4瓶“时间客”猕猴桃干、1瓶“时间客”老婆梅、1瓶“时间客”盐津桃肉、1瓶“香港樂滋園”绿葡萄干、1瓶“香港樂滋園”酸甜梅)。
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3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01处罚机关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