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和《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在普查工作基础上,经专家论证,拟将原苏州阀门厂建筑群、原苏州医学院老校区建筑群等101处建(构)筑物公布为苏州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其中姑苏区14处、虎丘区9处、相城区8处、吴中区58处、吴江区12处。
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2023年8月28日至9月22日)。
公示期间,对历史建筑初步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电话、信函等形式,向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详细规划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电话:0512-65182056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1018号邮箱:215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