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关于农村老屋归属权纠纷的案例,引起网友们的热议:一位姓涂的老人,祖籍湖北天门市张港镇张港村,最近二十多年一直在外地随孩子居住,但由于近年思乡的情绪越来越强烈,有了想寻回农村故居的想法。
但当年的老房子,早已经被重新装修过,里面也住了一户人家。
60多年来,涂老的房子一直被他人占用,而他手里有一张1963年的“社员自留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证”,却要不回自己的房子,这是怎么回事?历史遗留问题:“经租房”权益纠纷原来,涂老的房子在上世纪50年代时,被当地统一安排,租给镇公所做办公场所,当时每个月可以收到10块8毛钱的租金。
但到了60年代,租金突然不发了,他了解情况后才得知,镇财管所接管了房子,重新租给一家国营公司了。
鉴于60年代的特殊环境,涂老为了支持国家建设,不再过问。
然而到了80年代,镇财管所突然又找上门,说房子可以还给他了,只是他自己需要出3000块钱。
在当时,3000块钱可不是个小数目,涂老迫于经济压力也只好作罢了。
后来,涂老的孩子在外地安了家,二十多年来也就很少回老家了。
但他觉得,自己手里毕竟有一张当地政府当年颁发的证书,难道说自己就无权要回房子了吗?其实,涂老的经历并非个案。
1958年前后,全国各地有很多私有房产由地方政府统一经营出租,通常将经营所得的20%作为租金,支付给原房主,这些房子有个专门的称谓,就是“经租房”。
各地“经租房”略有差异,但面临的困境是一致的“经租房”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当时解决了进城人员住房紧张的问题。
各地确定经租房的标准有一定差别,北京的标准是,城市里出租房在15间或225平米(郊区10间或150平米)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而其他城市的改造起点则从50平米到100平米不等。
1985年时,住建部的前身,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曾发布过一份“城住字87号文件”,宣布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
但改革开放后,广东、福建等地出于招商引资的需求,按87号文件中的“例外规定”逐渐对华人华侨的经租房产权陆续进行返还。
但在其他地区,由于大多数经租房年代久远,通常涉及三代以上继承关系,经租户们要求返还的过程中,调查取证的过程往往费时费力。
至于60年代的土地证,目前各方面都是不予承认的,以此为由要回房子,是不现实的。
如今,“经租房”问题的解决仍有待于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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