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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电梯的设置条件(消防电梯防火要求)

发布:2024-07-22 浏览:40

核心提示:消防电梯原规范条款: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6月1日废止) 1、建筑高度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 台。(6月1日废止)7.3.3 建筑高度大于32

消防电梯原规范条款: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6月1日废止) 1、建筑高度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 台。
(6月1日废止)7.3.3 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 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 的丁、戊类厂房。
—————————————(条款仍然使用)废止的相关条款通用规范条款:2.2.6 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1、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2、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3、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4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丙类高层厂房;5 、建筑高度大于 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6 、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归纳重点:1、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一字之差,要求出入很大(希望大佬分析下本条款); 2、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由“宜”变“强制性条款”,要求更为严格(千万别认为只有丙类高层厂房设置,原规范7.3.3并没有废止); 3、地下、半地下是否设置消防电梯与地上建筑没有关系了! 欢迎大家共同讨论,对于规范每个人的理解不一样,希望听到高手的宝贵建议!新老条款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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