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规定如下:首先,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份合同不仅是对双方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各自行为的约束。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若有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那么他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选择承包单位的过程应当透明、公正,择优选择,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单位都有公平的机会参与竞争。
对于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如果本法没有做出规定,那么可以适用其他相关的招标投标法律条款。
再者,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过程中,严禁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不正当好处。
同样,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如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来获取工程承包权。
此外,建筑工程的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是公开招标发标的,其造价的约定必须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
发包单位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确保承包单位能够顺利完成工程建设。
在发包方式上,建筑工程主要实行招标发包,但如果某些工程不适合招标发包,可以直接发包。
对于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单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并提供详细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开标过程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开标后,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然后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在建筑工程的招标过程,其开标、评标、定标应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无论是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还是直接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单位都应确保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也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避免滥用行政权力,绝对不能限定发包单位将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建筑工程交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这是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出现不正当的行政干预。
我们应当积极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方式,同时严格禁止将建筑工程拆分发包。
这意味着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统一负责。
这样可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连贯性,防止出现责任不明确和衔接不当的问题。
当然,发包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选择将其中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将原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拆分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应当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发包单位不能强行指定承包单位购买特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也不能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这是为了确保承包单位的自主权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任何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都必须持有合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确保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这旨在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合法性。
建筑施工企业更不能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也不能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对于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
这样,共同承包的各方将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当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时,他们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这是为了防止出现资质不符导致的问题。
承包单位绝对不能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能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这是为了防止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和社会责任不明确的问题。
最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前提是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并且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此外,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总承包单位不能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分包单位也不能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