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162号)要求,规范全市城镇新建小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配套非营利性公建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非营利性公建设施,保障居住服务品质,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最新通知,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公建设施配置标准。
到2019年底前,基本解决2015年以来新建小区(含在建小区)设施功能不全,非经营性公建设施不配套、不到位、不移交、不落实的问题。
同时,建立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起来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162号)要求,规范全市城镇新建小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配套非营利性公建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非营利性公建设施,保障居住服务品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及要求到2019年底前,基本解决2015年以来新建小区(含在建小区)设施功能不全,非经营性公建设施不配套、不到位、不移交、不落实的问题。
同时,建立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和规划引领,科学合理配置非经营性公建设施;明细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强化非经营性公建设施配建监督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建设、移交、管理以及使用程序,确保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配套全、能接收、可运转,为群众提供宜居、便捷、舒适的居住环境。
二、配置标准在规划建设新建小区时,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文化活动室(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含社区居委会)、居民健身、养老服务、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配置标准。
菜市场作为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参照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
具体配置标准要求如下:(一)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学、幼儿园由开发单位代征代建,初级中学由区教育部门负责规划建设。
规划住宅总户数达到2100户,须规划1所3轨9班幼儿园(占地不低于9亩,建筑面积不低于3830平方米);住宅总户数达到2800户,须规划1所4轨12班幼儿园(占地不低于1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850平方米)。
住宅总户数达到4200户,须规划1所4轨24班小学(占地不低于24亩,建筑面积不低于8700平方米)。
住宅总户数达到9300户,须规划1所8轨24班初中(占地不低于4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0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规划人口0.8-1万人设置1处社区卫生服务站(150-220平方米),规划人口不足0.8万人的按不低于15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设置。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文化活动室及党群服务中心。
规划人口0.3-1万人设置1处文化活动室(300-1000平方米)。
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1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含社区居委会),按户数计算不足500平方米的按不少于500平方米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社区菜市场。
按每千人不低于1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一处社区菜市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公共厕所及垃圾站。
居住小区1000户以上的,宜设置不小于120平方米独立公共厕所1处;垃圾收集点按照每处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进行设置。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六)物业管理用房。
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设,住宅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服务用房不低于60平方米。
对于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应另配建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社区快递驿站”用房。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七)居民健身设施。
居民健身设施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进行设置。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八)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设置。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上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13号)等标准规范。
独立用地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步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WIFI全覆盖并免费开放。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三、规划引导和管控(一)合理规划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1.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邯郸市“五级两规一导则”体系建设工作方案》(〔2018〕-77),落实多规合一,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不同层级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明确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规模等管控要求,并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制定专项规划,落实行业具体发展要求,深化和完善教育、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金融、邮政等公共服务设施内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明确的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即15分钟、10分钟、5分钟生活圈服务范围,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控制要求。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二)严格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各项规划。
在出具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出让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对配套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有关规划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
对于人口规模少于1000人的新建小区,要优先保障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室、养老服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社区菜市场等生活必须设施的配置,其他公建设施可结合周边区域统筹考虑,满足居民使用需要。
对使用性质相近,使用功能互促互补的相关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在确保建筑规模和满足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宜集中布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四、项目实施过程监管(一)土地出让阶段。
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要明确规划条件和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建设、移交等内容,并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
土地成交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规划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协议,明确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交付标准、移交使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作为独立用地配套使用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应在首期开发建设并同步实施和交付使用。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二)方案审定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名称、位置和规模等内容。
方案审定机关要按照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相关规定和标准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施工许可阶段。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要实行并联审批,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可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对于国家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人防办、市体育局、市消防支队)(四)项目建设阶段。
对于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开发建设单位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销售、抵押或出租,并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调整批准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规划确定的规模、位置等,以及项目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市行政审批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公示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有关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将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作为附件。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五、移交和使用管理(一)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市、县行政审批部门要组织相应主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的,相应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验收意见后,由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验收不合格的,相应主管部门分别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按照协议约定分期实施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可实行分期验收,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人防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二)做好项目移交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文件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移交书面申请,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接收单位转发接收申请。
接收单位收到移交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未达到交付使用标准的,待整改达标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文件起30个工作日内,未向接收单位提交书面移交申请的,按照擅自改变规划用途,交由市、县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项目移交的,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整个项目的产权证书。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三)做好使用管理工作。
接收单位在接收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闲置,不得变更和挪作他用。
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市、县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
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移交后由接收单位养护、管理。
对于分期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若整个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尚未建成,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首期住宅交付前建设好相应的过渡性设施。
(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六、保障措施(一)健全机制,加强协调。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研究,扎实推进。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研究和指导协调工作。
同时,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搞好协作配合,确保非经营性公建设施配套、建设、移交以及使用管理全过程得到有效管控。
(二)建章立制,加强监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根据实际制定相应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配建标准、明确交付验收标准和移交使用办法,规范建设和移交行为。
市行政审批局要牵头建立健全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并联审批、联审联验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流程、办理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违法违规、有不履行承诺等不良行为的开发建设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定期检查,加强督导。
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对配套不到位、不移交、不落实等行为,进行通报、约谈,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政策及标准,畅通社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凝聚各方共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良好氛围。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