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本案中,被改装后的射钉枪利用火药为动力,能够装填、击发射钉弹并发射直径为6.0毫米的钢珠弹丸,认定为枪支。
台江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将购买的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钢珠弹丸的非军用枪支1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经台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台江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射钉器由于外形和原理与手枪相似故又叫射钉枪是利用发射空包弹产生的火药燃气作为动力将射钉打入建筑体的工具常规的射钉器不属于管制物品,可以自由流通但如果对常规的射钉器进行改装使之具有枪支的性能则是违法犯罪行为千万不可“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