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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劳务资质备案流程)

发布:2024-07-23 浏览:47

核心提示: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8号)文件精神,总结我市前期试行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管理的实施情况,现就做好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工商注册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申报施工劳务资质,一律采取备案制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8号)文件精神,总结我市前期试行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管理的实施情况,现就做好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工商注册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申报施工劳务资质,一律采取备案制,全程网办。
企业在“粤建网—三库一平台”提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并把系统打印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表》在“东莞建设网—网上办事平台”扫描上传。
  二、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企业备案信息中的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需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相关资质标准要求。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取得资质证书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坚决杜绝企业短期内将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相关信息转到另一家建筑劳务企业申请备案。
对包括前期备案制试行阶段取得劳务资质的企业,我局将结合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措施,加强对施工劳务资质企业动态监管力度,对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按程序撤销资质。
  四、对提供不实信息(电话、地址、人员等等)或虚假材料的企业,不予备案并按规定依法调查处理。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8日  (经办科室:建筑市场管理科,联系电话:22671670、22207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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