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中提出,投资者可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品种,投资者适当性应当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各类债券品种通过柜台投资交易,不需要经发行人认可。
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应当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和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的投资者,在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不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开立债券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