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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案”执法画面首次公布,刀具曝光,警方还原案发过程

发布:2024-07-23 浏览:21

核心提示:近日,备受关注的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今天,本案警方执法现场视频及相关图片资料首次公布↓8月27日21时30分左右,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刘海龙,醉酒驾驶一辆宝马轿车,载着一男两女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轿车上的男子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据民警介

近日,备受关注的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
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今天,本案警方执法现场视频及相关图片资料首次公布↓8月27日21时30分左右,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刘海龙,醉酒驾驶一辆宝马轿车,载着一男两女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轿车上的男子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
据民警介绍,此时最先下车的刘某某也参与了对于海明的殴打。
虽然当事双方都有朋友来劝架,但刘海龙仍然持续追打于海明。
刘海龙个头比于海明矮,可能在击打中没有占到便宜,于是就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监控显示,就在刘海龙用刀击打于海明的过程中,突然之间,刘海龙的刀甩脱掉落在地上。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
”监控显示,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持刀追了上去。
据民警介绍,于海明在追逐中,砍了刘海龙2刀均没有砍中。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据民警介绍,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记者:“于海明为什么拿手机?”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据民警介绍,于海明拿了刘海龙的手机后,让同事帮忙报了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刘海龙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鉴定,刘海龙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为醉酒驾驶,同时,案件所涉砍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综合监控、法医、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得出前五刀砍中刘海龙,后两刀没有砍中。
”民警介绍,基于这一调查结果,警方最终做出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认定刘海龙行凶。
”同时,警方还对刘海龙的朋友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的情况,进行了处理。
得知这一结果后,于海明哽咽着连说三个“感谢”:“感谢国家!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警察!对我、对这件事做出了公正的裁判!”对于这样的认定结果网友们无不拍手称快那么什么是“特殊防卫”?“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之间有什么区别?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 于海明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根据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宫为所解释,此案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什么是“特殊防卫”?“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之间有什么区别?副检察长宫为所解释道:我国刑法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正当防卫,会存在防卫过限、防卫过当问题。
我国刑法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是一个无限防卫权,它不存在防卫的过当和过限。
■ 如何认定此案中的“特殊防卫”?据检察机关介绍,此案适用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案件中,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
他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宫为所表示,于海明在抢到砍刀后,连续捅刺砍舞刀,所有的伤情都在7秒内形成,整个过程是一个连贯的防卫行为,情况紧急。
面对如此严重的不法侵害,我们难以从事后旁观者的角度来苛求于海明当时的行为,应该保持怎样的限度来克制刘海龙的打击。
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
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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