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发展之基、民生之本、农业之资、农民之根,观农村土地政策动向,察农民真实生活状态,敬请点击上方按钮,关注“土地观察员”!]《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一部基本法规。
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土地开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分了下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家庭承包,承包土地的家庭拥有了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权以及收益权,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群众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在开始包产到户之初,还没有保持稳定的承包关系之说,土地由于各种原因频繁进行调整、变动,有些农民今年种这一块地、明年就不知道种哪一块地了,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也显而易见,不但会在土地调整中产生各种矛盾纠纷,而且会让农户种地过程中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积极性不高、不舍得投入,也不能对生产经营做一个长远规划。
针对这种情况,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二轮土地承包时,国家规定了耕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并明确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保持了农户土地承包的长期稳定。
2002年颁布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这次法规的制定在强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比如说明确提出农户的承包权不得侵犯,未到承包期,发包方不得以收回承包地,也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
但近年以来,农村土地所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土地不再是农民唯一的生活依靠,也不再具有很强的民生保障功能,土地流转的情况不断增多,甚至有很多地方出现大面积土地抛荒的现象;另一方面,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由于产出率低等原因逐步与时代发展不适应,规模化产业化成了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此,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再次修订,这次修法除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以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则便是要促进土地流转,提出“三权分置”,保障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在承包权的转让上,删去了“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